车辆跨越停止线被检举挨罚 驾驶搬「这理由」上诉遭驳回
台中市许姓男子驾车占用机车停等区,车头还伸越停止线,遭民众检举挨罚900元,许男以行车记录器侵害其隐私权,请求撤销处分,法官认举发过程无违背理由,裁定许男上诉不合法,应予驳回。(本报资料照/王煌忠台中传真)
台中市许姓男子驾车遇路口红灯,仍前行占据机车停等区,车头还伸越停止线,遭后方驾驶出具行车记录器检举,台中市交通裁决处裁罚900元,许男主张检举照片无法确认有违规行为,提讼遭驳回,许男不服上诉,又提出行车记录器侵害其隐私权,请求原处分撤销,法官认许男违规属实,警方采用民众科学仪器采证资料迳行举发,程序上并无违背等理由,许男上诉为不合法,裁定应予驳回。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指出,上诉人许姓男子在2022年12月16日下午3点21分,驾驶自小客行驶台中市西屯区环中路三段外侧车道,在市政路口遇红灯时,应停驶在机车停等区后方,不得在机车停等区停留,其车身不仅进入机车停等区,车头已伸越停止线,堪认许男确有「不遵守道路交通标线之指示」违规行为。
许男主张,在法律依据上,行车纪录器侵害他个人资料保护法受保护之个人资讯,侵害其隐私权,不得提出,另交通裁罚系国家行使处罚高权之结果,与刑事罚类似,他无协力义务或责任以自证己罪或自证无违规事实,若行政官署不能确实证明违法事实存在,处罚即不能认为合法,声明原判决废弃,原处分撤销。
法官认为,本件系由民众检举之违规,而警方因民众叙明违规事实并检具违规证据资料而为检举,经查证属实,因属当场不能举发之情形,采用民众检具科学仪器采证资料而迳行举发,程序上并无违背等理由,许男以原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提起上诉,就原审取舍证据、认定事实之职权行使,指摘其为不当,认其上诉为不合法,应予驳回,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