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超明主張苗栗最高票當選立委 涉貪求免境管未准
立委陈超明被控贪污案,透过律师具状表示,以最高票当选苗栗县选区立委,会勤勉问政以答谢民众支持,不会逃亡,应没境管必要。二审高院日前裁定4月4日起限制出境8个月。
二审台湾高等法院裁定指出,被告陈超明被控贪污案件,遭限制出境、出海期限即将届满,陈超明的律师具状表示,陈超明并无涉犯贪污治罪条例不法犯行,且自民国109年12月4日具保停止羁押迄今,陈超明历次审判均遵期到庭,住所及工作均在国内,更于113年1月13日以最高票当选苗栗县选区立法委员,会勤勉问政以答谢民众支持,并没有畏罪逃亡海外可能。
此外,本案相关卷证均已扣案,证人已调查诘问厘清,也没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的可能,而且陈超明已提出新台币500万元高额具保金,陈超明应无延长限制出境、出海的必要。
高院审酌,陈超明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的公务员关于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罪嫌,本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且陈超明一审遭判处有期徒刑7年8月,
高院合议庭审酌,陈超明身为立法委员,堪认有丰富人脉与资源,无法排除逃亡海外可能,为使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并确保日后若有刑罚执行,国家刑事司法权有效行使及陈超明居住、迁徙自由权受限制程度,认定仍有限制出境、出海的必要,日前裁定陈超明自4月4日起延长限制出境、出海8个月。可抗告。
全案缘于,前太平洋流通投资公司负责人李恒隆涉嫌透过中间人,行贿立委苏震清、陈超明及廖国栋等人,透过公司法修法或举办公听会,施压经济部官员撤销太流增资登记,以夺回SOGO百货经营权。
检方指控,陈超明以立法院经济委员会召委名义,以列名开会通知函发函经济部及致电前经济部长沈荣津等方式,逼迫经济部官员参加在东吴大学举行的公听会,并以政治献金方式收受贿赂。
检方查出,陈超明于109年1月9日收受贿赂新台币100万元,办公室主任梁文一收贿50万元。一审台北地方法院判陈超明7年8月徒刑、梁文一5年徒刑,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中。
立委陈超明。图/本报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