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砥柱/【柔道童遭摔脑死】除了教练刑责也要改掉竞技团体陋习
近日,台中发生一起学柔道的7岁孩童遭柔道教练重摔二十多次导致脑死,全程还被幼童亲属在旁侧录下来的不幸事件。目前检警依《刑法》伤害致人于重伤罪移送并声请羁押教练,法院也核准羁押这名教练,同时各界开始讨论此名在场亲属是否违反保证人地位,而涉犯不作为的伤害罪,目前较一致的看法是,家长同意幼童参加柔道课程不会是一种阻却违法的事由,毕竟脑死这个结果远远超出一般人对于幼儿竞技教学想像的合理风险。
在这类令人悲愤事件发生的当下,许多民众期望借由司法来厘清案情,并对加害者施以严刑惩处,但不论是职业法官、国民法官、陪审团员,或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审判制度,到时候在做出判决时需要面对的困难点,还是在于:如何以有限的客观证据去推论出,实际上只有神才能知道的主观意图。
例如,要怎么由影片及证词中,确信教练在多次故意重摔学童时,已预见到这样摔下去可能会造成幼童受到重伤?有没有其他证据能佐证,这名教练长期以来皆采取此种过当的教学方式,甚至也明了这种过当的教学方式,足以妨害幼童身心健全或发育?又或者,要怎么从证据上得知,教练在上课前对于幼童当日或平日的健康状况有初步了解?教练有没有遵守所属运动团体规范的安全指导原则?所属的运动团体有尽力规范教练的安全指导守则吗?以上这些能帮助做出罪刑判断的直接与间接证据,都还有赖于检警及法院,在有限的时间与资源内偕同努力搜集与拼凑。
有一则日本神户的近似案例,是一名柔道教练因为其放在冰箱中的食物被两名初级柔道学员吃掉了,而以学习柔道之名却对学员施以过当指导之实,进而导致学员脊柱骨折受到重伤。此名教练被神户当地法院判处两年徒刑及三年缓刑。 先不论日本与我国的法律差异,以最有可能适用的我国《刑法》伤害致重伤罪来讨论台中这名柔道教练需要面对的刑度,现行的规定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假设教练是初犯、没有前科、犯后态度良好,且所属竞技团体确实长年存在着吃苦当吃补的文化等等因素,无论是由职业法官或国民法官来裁判,都不会出现一个刑度高于日本近似案例很多的结果。
很多人对这样的判决结果相当不满意,认为这位教练毁了一个7岁孩子的余生,所判的刑度却可能只有两、三年,感叹司法不彰。然而,我们应该静下来想想,今天会发生这种悲伤事件,绝对有其长年累积的结构性因素:教练有没有遵守所属竞技团体的安全指导规范?所属竞技团体是否有尽到教育、协助及监督所属成员的义务?另外,除了以《刑法》惩戒教练个人外,是否还能借由《民法》或其他相关法律的究责,有效促进所属竞技团体的改善?甚至,能否借由一并检讨更上层有监督义务的行政机关之行政责任,以有效避免将来类似的不幸再发生呢?这些问题绝对是你我必须共同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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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砥柱,因对法制新闻有兴趣而进修并通过律师考试,从工程师转为执业律师,于电子公司的法务智权部门服务,也曾是公益性质的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员会委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