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雅誉/有空位就可以停 车辆违停,小心被吉!
▲违停车辆,轻则造成用路人或附近住户之困扰,重则可能妨碍消防救灾,为了个人方便或节省小钱而触法。(图/pixabay)
据新闻报导,一名女网友在脸书发文控诉,称自家车库中停了一辆陌生轿车,且车主没有留下联络方式,事后找到车主后,却得到「都没人停所以停了,去台北玩」的回复。
在台湾,车位经常一位难求,常有驾驶人因赶时间,或为了节省停车费,任意找了「看起来」可以停车的位置,自以为只要留下联系电话便无妨,殊不知,任意停车的行为常造成他人极大的困扰。尤其新闻报导之驾驶人甚至堂而皇之将车驶进他人庭院,更令住户火冒三丈。也有网友同感忿忿不平提出建议,例如提告窃占罪或强制罪等。
按刑法第320条第2项规定之窃占罪,依据法院实务见解,行为人要有占用的行为,也就是有排除他人的使用,并将该不动产纳入自己的实力支配下的作为,才构成窃占罪。例如:在公寓公同共有的顶楼搭建铁皮屋后,禁止其他住户前往顶楼;或是将土地围上栅栏,排除其他人进入。而如前述新闻报导的内容,由于违规停车的驾驶人事后自知理亏,随即将车驶离,并无将该不动产纳入自己实力支配且排除他人使用的意思及作为,难以用刑法窃占罪论处。
话虽如此,违停驾驶人的行为还是损害了屋主对于住宅管理、使用、收益权等权利,屋主亦可依据民法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
至于刑法第304条之强制罪,条文规定,行为人必须要以强暴、胁迫的方式妨害他人行使权利,才符合强制罪的构成要件。所谓强暴,当然必须施以暴力行为,例如不签本票就打一拳;而胁迫,则必须是使他人心理上产生威胁、受压制的情状,以至于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例如恐吓他人。至于将车辆停放在他人住宅院落,虽然造成屋主无法行使自己停车的权利,但是这个行为充其量只是以让人不屑或不满的方法妨害屋主停车的权利,并非强暴、胁迫的行为手段,当然不能以强制罪论罪。
违停车主将车开进他人院子停放,依据刑法第306条规定,无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筑物或附连围绕之土地之行为,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实务见解认为,附连围绕之土地指附连或围绕他人住宅或建筑物之土地,以设有墙垣、篱笆或铁丝网等以资隔离之附连围绕住宅或建筑物之土地为限,所以设有大门阻隔之庭院或公寓楼梯间都属于住宅附连围绕之土地,非居住者不能随意侵入。因此,违停驾驶人将车驶进他人庭院的行为,也可能触犯刑法侵入住宅罪。
违停车辆,轻则造成用路人或附近住户之困扰,重则可能妨碍消防救灾,为了个人方便或节省小钱而触犯法律,更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