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语芯/起底司法中「冤案杀手」 就从监院落实弹劾权始
监察院日前以13:0通过台北地检署前检官蔡甄漪的弹劾案,仔细了解才知道,其于日籍告诉人一案,有违反指认规定、车身颜色不符未查明、被告陈述内容未查证、起诉前从未亲自讯问过被告、输错车号致错失查获真凶机会、过于相信供述证据等违失。
另外刘男一案,根本不知犯嫌车号,亦无法确认犯嫌即为许男,犯罪嫌疑不足,依法应为不起诉处分,惟被弹劾人仍一并起诉,导致受害人被处有期徒刑10月,并入监服刑。后经监察院调查确定为冤狱,改判为无罪。纵观以往冤案的发生大都有一定的模式,譬如先入为主或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等等,不禁让人想起古人的智慧,《列子·说符》的一篇文章「‧‧‧人有亡𫓧者,意其邻人之子。视其行步,窃𫓧也;视其颜色,窃𫓧也;听其言语,窃斧也;动作态度,无为而不窃𫓧者也。俄而掘其沟而得其𫓧,他日,复见其邻之子,其行动、颜色、动作皆无似窃𫓧者也。」
大意是,有人丢了斧头,怀疑是邻家儿子偷的,看到那人走路,说话,一举一动,没有一样不像偷斧头的人。不久,在沟里找到了遗失的斧头。隔天再看见邻居的儿子,行为、表情、动作,都不像偷斧头的人。言简意赅地道出,办案人员应该有的心态。
▲监察院第6届就职暨国家人权委员会揭牌典礼。(图/记者屠惠刚摄) 秉持科学办案,证据法则,是避免冤案发生的不二法门,遗憾的是,许多检察官还是犯了不该犯的错。
或许有些错误,没有想像中的严重,但别忘了,一个执法的疏忽,或许是一个人的一生,江国庆的案子,值得办案人员一而再地省思。值得庆幸的是,监察院愿意主动调查,并适时地弹劾,以往,检调单位尽管发生再大的错,要惩戒都不容易。
现任廉政署副署长侯宽仁曾被监察院调查出八大违法,违反侦查不公开原则、搜证未完备而仍提起公诉、违法搜索、违法冻结资产等,并函请法务部依法从严究责惩处侯宽仁。
▲监察院在本次揪出石木钦案的过程中,也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图/记者李毓康摄)
然法务部官官相护拖延惩处时效,并以超过惩戒时效10年为由而予免议。一个案子,能有八大违法,还真的夸张,绝对的权力,容易养成办案人员的狂妄与惰性。
究责不是报复,是给予警惕,为严谨办案建立新的秩序。不一定要人人有柯南的头脑,但逻辑思维肯定不能少。
有了良善的监督,相信未来检调机制的一定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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