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德状告东洋二审再胜诉 拥有精神分裂学名药相关权利

▲晟德董事长林荣锦。(图/记者姚惠茹摄)

记者姚惠茹/台北报导

晟德(4123)今(11)日发出声明强调,诉请确认与台湾东洋药品签署的Risperidone PLGA学名委任开发协议契约关系存在乙案,台湾高等法院二审判决晟德胜诉,再次确认契约有效存在,晟德拥有精神分裂症长效药物Risperidone PLGA产品的相关权利,并有权要求东洋继续履约。

晟德表示,作为台湾内服液剂药品龙头,自民国92年起即锁定中枢神经领域,确立为儿童用药外的开发重点,主要因口服液剂的高顺服性,非常适合切入精神分裂症、失智症等用药市场,且与国际药厂锭剂为主的走向做出差异化。

晟德指出,旗下精神分裂症药物Risperidone口服液剂首先于民国94年上市,成为中枢神经水剂布局中的先锋产品,尔后在该领域除扩展到6种疾病治疗类别,也着力开发其他特殊剂型以完善产品组合,其中即包含精神分裂症长效药物Risperidone PLGA,意即以PLGA微球将Risperidone包覆而成且具有14天长效的微球冻干粉针。

晟德进一步指出,过去曾在民国99年8月17日委托东洋开发Risperidone PLGA,双方签订委任开发协议,约定由晟德按进度分阶段向东洋支付2,000万元委托费,而产品权利为晟德所有,并同意东洋得分享美国市场权利。

晟德说明,惟于民国99年至103年间,晟德业已依约按研究进度、分阶段支付东洋共1,250万元的委托费用,然对于药品开发至关重要的量产规格制造与最后的技术移转,东洋多年来不仅研发进度拖延、迟迟未能完成交付,更甚者于民国105年竟罔顾双方于数年来的履约过程,以及已收讫的开发款项事实,否认委任开发协议之效力,并宣称Risperidone PLGA为其旗下产品。

晟德补充,为保护公司投资人权益,晟德在民国105年7月1日提起诉讼,诉请法院确认上开委托开发合约效力,台北地方法院于民国107年3月1日判决晟德胜诉,惟东洋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台湾高等法院于二审仍判决晟德胜诉。

晟德强调,对于再度获得胜诉,感谢司法捍卫契约精神,Risperidone PLGA为晟德出资委托东洋开发的产品,双方签订委任开发协议的议约、签约及履约过程完全合法,不但合约的开发内容时程报价皆由东洋所提议,也业经东洋董事会通过,晟德在此严正要求东洋恪守诚信,忠实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