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化交易新规七要点:重点监控频繁拉抬打压等异常交易

沪深北交易所进一步规范程序化交易。

6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表示,为了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同一天,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起草了《北京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公告显示,沪深北交易所起草的相关细则(下称“《细则》”),意见反馈截止时间均为2024年6月14日。

整体来看,沪深北交易所起草的相关细则均包括了五方面内容:一是报告管理,二是交易行为管理,三是信息系统管理,四是高频交易管理,五是监督检查。

此外,上交所相关细则中还包括沪股通管理,深交所相关细则中包括深股通程序化交易管理。

那么,本次新规对程序化交易在报告方面有何要求?交易、系统等方面有何规定?监督检查方面又有何明确呢?澎湃新闻记者梳理了七方面要点。

要点一:明确报告路径、时限、内容及变更报告要求

报告管理方面,《细则》规定了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报告内容、报告时限、变更报告等要求,以及会员对客户的报告管理职责等内容。

具体而言,一是明确报告路径、时限、内容及变更报告要求。首次进行程序化交易前,会员客户应当向会员报告;使用交易单元的机构应当直接向交易所报告。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变更报告义务。

二是明确会员报告管理要求。会员应当及时发现并督促客户履行报告义务,对客户报告信息进行充分核查。

三是明确交易所的报告管理职责。交易所对报告信息进行及时确认,定期筛查比对。

四是对穿透报告作出原则性规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与客户开展收益互换等业务,并通过自身账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报告其客户有关信息。

要点二:重点监控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异常交易行为

交易行为管理方面,《规则》进行了五方面明确。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重点监控事项。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控,重点监控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异常交易行为。

二是明确机构合规风控要求。机构投资者应当对程序化交易进行全程管理,建立健全合规风控制度和交易监控系统,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对交易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三是明确会员拒绝委托的情形。客户存在拒不履行报告义务、拒绝配合核查和检查等情形的,会员应当拒绝其交易委托或撤销相关申报。

四是明确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应当将程序化交易纳入异常交易监控,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自身或者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

五是明确程序化交易导致证券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波动,或者因不可抗力等突发性事件可能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本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暂停交易、停牌停市等处置措施。

要点三:合理、公平为各类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信息系统管理方面,《规则》要求,一是程序化交易技术系统应当符合交易所技术规范并进行充分测试。

二是要求会员应对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时返回的交易委托处理结果进行监控,发现重大异常及时暂停申报委托。

三是规定会员应当加强交易单元、交易网关管理,合理、公平为各类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四是要求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合理使用主机托管资源,规定了暂停主机托管服务的情形。

五是规定了行情信息收费管理要求。对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可提高收费标准。

要点四:明确高频交易认定

高频交易管理方面,《规则》一是明确高频交易标准。将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单个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情形的,认定为高频交易。

二是对高频交易作出差异化监管安排,包括额外报告要求、从严管理异常交易行为、实行差异化收费标准等。

要点五:明确导致证券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五方面重点开展检查的情形

监督检查方面,《规则》一方面明确交易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对涉及程序化交易的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并明确了重点开展检查的情形。

具体而言,一是程序化交易行为与报告信息不符,拒不改正。

二是程序化交易导致证券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波动。

三是程序化交易因突发性事件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或者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

四是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出现可能影响本所系统安全的重大技术故障。

五是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另一方面,《规则》明确对违反《细则》管理要求的相关主体,交易所可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要点六:沪深股通投资者向香港经纪商报告

沪深股通方面,沪深交易所在相应的规则中均明确,一是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对沪股通、深股通投资者参与程序化交易参照适用《细则》进行管理。

二是明确沪深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报告路径,沪股通、深股通投资者应当向香港经纪商报告,并经由香港证券交易所提供给沪深交易所。

三是规定沪股通、深股通投资者未按规定报告或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沪深交易所按照沪股通、深股通监管合作安排开展监管协作。

要点七:综合考虑程序化交易发展趋势

上交所表示,近年来,随着新型信息技术广泛运用,程序化交易已成为重要的交易方式。程序化交易有助于提升市场活跃度和提高交易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市场流动性。

“但程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交易相对中小投资者存在明显的技术、信息和速度优势,一些时点也存在策略趋同、交易共振等问题,加大市场波动。”上交所指出。

上交所进一步指出,《细则》起草立足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现状,综合考虑程序化交易发展趋势及监管经验,遵循了四项基本原则:一是有序衔接,二是防控风险,三是突出重点,四是规范透明。

“下一步,深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夯实制度基础,严格履行职责,持续加强程序化交易行为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有序发展,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交所称。

同时,深交所表示,将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加快研究制定高频交易差异化收费制度,整合修订前期发布的程序化交易报告通知,并适时以适当方式发布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