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11年付1760万」给前妻 他快退休惨喊穷~法官不领情

记者徐恺昕台北报导

科技业上班的贾姓男子因对婚姻不忠,与妻18年婚姻在2008年时画句点,离婚协议书上,贾男答应每月给付前妻5万生活费,直到她再婚或就职,怎料2019年2月开始贾男不再给钱,前妻气得告法院法庭上贾男称,离婚至今已给付前妻1760万元,应够她生活51年,现在他收入大不如前,已无力再支出该费用,但法官审结判他仍须继续履约。

▲贾姓男子离婚后答应每月要给前妻5万生活费,但他现在后悔想毁约,法院审结以失败告终。(图/取自Pixabay)

现年58岁的贾男1990年与郭姓女子结婚,婚后育有4女,现都已成年,夫妻俩在2008年时因贾男对婚姻不忠离婚,当时离婚协议书上清楚表示,除非郭女再婚或就职,否则贾男每月须支付她5万元生活费。但郭女控诉,贾男自2019年2月至3月间,已累积欠下2期生活费共10万元,新竹地院审判贾男应给付10万元。

案经上诉,高等法院审理时贾男主张,自己离婚后不仅已将郭女名下房屋的房贷缴清,还给了郭女500万,同时更按月支付5万元生活费,至今11年,总计已给付1760万元,这些费用应足够支应前妻51年的生活必要开销,又现在4名女儿都已成年,对妈妈也有抚养义务,她生活应不虞匮乏。

贾男再称,现年58岁的他已接近退休,接下来将无固定收入,过去除了负担了4名女儿的生活费、学费,他还有扶养自己的母亲,近几年下来收入已入不敷出,未来还要继续偿还每月6万6千元的房贷,对此盼求法官能酌减或免除他每月给前妻生活费的义务。

高院审理时表示,契约成立后如果原内容显失公平、须做变更,都可以向法院增、减给付或变更其他原有的效果,但法官经查发现,贾男2009年申报所得岁为637万余元,2018年是203万余元,另他还持有公司股份,虽总体而言收入减少,但在签协议书时,既然知道自己每月要给付生活费,就应该预做储蓄投资等安排规划,来分担财务上的风险,因此如果以「收入所得、经济状况大不如前」,并不能做为减额生活费的理由

法院审酌,贾男财产合计仍有1104万,要申请减免或免除5万元生活费理实在有些牵强,且郭女离婚前就因精神疾病就诊,离婚后因治疗精神疾病及其他病症难以工作获取报酬,求偿有理,审结判贾男除偿还10万元外,也须继续支付前妻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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