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探儿「2年高铁费近8万」 男控前妻不分担怒提告!法官这样说
▲蔡姓男子与妻离婚后,每次探望女儿都要搭高铁来回台中高雄,对此他认为前妻应该要负担车费。(示意图/记者黄克翔摄)
在台中工作的蔡姓男子与妻离婚后,小孩由住高雄的妈妈吴姓女子照料,他每月仅能探望女儿2次。对此,他上法院控诉,每回他为了探望女儿,都要亲自搭高铁南下接人,结束后再搭高铁把女儿送回高雄市,至今已花上7万多元高铁费,但前妻从来没有接送过,故提告要求吴女返还这笔车费,不过法院判决出炉,认定吴女没有从中得利,判蔡男败诉。
蔡男与吴女2017年8月经台中地院和解离婚,虽约定未成年女儿的亲权由2人共同任之,但女儿基本上会与妈妈一起住在高雄,爸爸则每月支付3万3000元抚养费,并有每月2次的探视权。
蔡男法庭上主张,他自己在台中工作,每次要见女儿时都必须自己先从台中搭高铁至左营接女儿,在台中结束会面后,再陪女儿搭高铁回高雄,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 月9日止总计22次,他为此已支付7万8240元高铁费。
蔡男表示,当初离婚时明明有讲好,相关接送费是2方各自负担,怎料前妻却都不愿到台中接女儿,使他无论如何都要再搭车陪女儿回高雄市,对此决定提告讨回这笔交通费。
高雄简易庭审理时,吴女回辩是蔡男自行决定这么做的,她只是配合办理,接着就拿出过去蔡男传的简讯做为证据。法官认为,蔡男自行改变接送方式,吴女只是配合,客观上显然没有太大问题,无不当得利可言,审结判蔡男败诉,吴女免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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