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挣钱”? 莫成电诈“工具人”
5月12日,墨江县公安局团田派出所查处一起涉嫌非法出借银行卡案。
4月27日,毕某某在家玩手机时见到网络贷款消息,便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号码为好友咨询贷款事宜,对方称其名下的银行账号流水不足,影响该笔信用贷款,需要毕某某提供银行卡给对方刷流水,毕某某遂将自己的银行账号提供给对方,对方先后两次向卡内转账1.98万元。经查,毕某某对涉嫌非法出借银行卡的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法行为人毕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罚款的处罚。
民警提醒
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和手机号码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帮助他人转移资金,更不能随意买卖银行卡和电话卡,以免成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一旦被他人用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将涉嫌违法犯罪。同时,广大群众一旦发现身边有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请向公安机关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报记者 谢玉鑫 通讯员 太自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