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核废料 政院通过专责机构设置条例
行政院长林全裁示,为因应核电厂陆续届期除役,为确保国人的健康及安全,设立行政法人专责机构,推动核废料最终处置作业,以妥善建置与营运相关设施,并落实公民参与及全民监督,强化社会沟通。他指示经济部与立法院各党团立委沟通协调,充分向社会大众说明,以尽速完成立法程序,早日推动核废料处置。
经济部次长杨伟甫在行政院会后记者会表示,为达2025非核家园政策目标,各核电厂将在近10年内开始除役,暂存在兰屿贮存场及各核电厂的放射性废弃物,须移往最终处置场,成立具有公信力的专责机构来推动放射性废弃物的最终处置作业,具有其迫切性及必要性。
他表示,经济部参考主要核能发电国家经验,规划设置核废料管理专责机构。未来核废料的处理业务,将由台电公司移转至放射性废弃物管理中心,彰显核废料处理业务是国家责任,以及专责机构专责专业、独立客观,并且有公民参与特色。
杨伟甫表示,管理中心的业务包括最终处置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转、维护及后续的封闭、监管;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转、维护及除役;放射性废弃物的境外最终处置;用过核子燃料的境外再处理等。
他表示,管理中心预算未来要接受立法院监督,由经济部管理核后端基金,专责机构执行核废料业务,以达事权分离效果。
杨伟甫表示,处理过程将有公民参与,将成立11至15人的董事会,当中社会公正人士、民间团体、候选为放射性废弃物贮存设施最终处置场址的当地住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使决策公开透明,降低外界疑虑。
他表示,草案也明订,监督机构办理绩效评鉴时,邀请的专家学者及社会公正人士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所有财务业务资讯也会公开透明。10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