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股票 需留意税负计算

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会计师王瑞鸿。(勤业众信提供/吴静君台北传真)

台湾证券交易所统计,2023年整体市场有交易人数达到564万人创历史新高纪录,成交值也来到历史次高,加上适逢年前台股大盘指数站上1万8000点大关,开工后更是迎来龙年大涨,可预见未来交易市场只会越发热络。

除了投资上市柜股票以外,不少投资人也涉略未上市柜股票。因此,随着5月报税季节即将到来,提醒投资人身分及投资标的不同,出售股权赚取资本利得时,应留意税负计算及申报方式差异。

首先,如果持有的股权标的是上市柜公司股票,按目前《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征所得税,证券交易损失亦不得自所得额中减除。不论是个人或营利事业买卖上市柜公司股票所赚取的证券交易所得,免纳入所得税申报。惟营利事业仍应留意虽可免纳所得税,但应计入当年度基本所得额,其中出售的股票持有期间满3年者,该证券交易所得可以半数计入基本所得额课税。

不少投资人投资未上市柜及未登录兴柜股票。营利事业出售未上市柜股票所获取的证券交易所得一样计入当年度基本所得额课税方式。惟个人部分,自2021年1月1日起个人出售未上市柜及未登录兴柜股票所产生的证券交易所得计入基本所得额,加上其他应计入项目,例如符合条件的保险给付、达100万元的海外所得、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受益凭证的交易所得等外,还要加上前开证券交易所得后计算出个人基本所得额,超过免税额670万元或自2024年免税额调增为750万元部分乘上20%税率即为基本所得税额。

若当年度基本税额超过一般所得税额,个人须补缴这笔差额税款;反之,若一般所得税额高于基本税额,就毋须补缴税额。另外,为鼓励与培植新创事业、配合产业转型政策,若投资人出售符合一定条件,成立5年内台湾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股票即可排除适用该项规定,其交易所得免予计入基本所得额调整。

另一个要特别注意的是,转让的是有限公司出资额或股份有限公司但未经签证发行股票者,其所赚取利得是属于《所得税法》规定财产交易所得,个人须计入综合所得税,至于营利事业则依法并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

2021年7月1日房地合一税2.0生效后,若投资股票同时符合两要件者,则该处分利得即须按股份持有期间改课征房地合一税,包括,个人及营利事业交易直接或间接持有之股份或出资额超过该营利事业之半数。以及处分该营利事业股权或出资额之价值50%以上是由台湾境内的房屋、土地所构成。

个人除了应依房地合一税规定,按股份持有期间方式计算应纳税额以外,且须于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期限内申报房地合一税,若未及于期限内申报房地合一税,将有漏未申报遭补税带罚之风险,而营利事业则应于交易日隔年5月所得税申报期间,申报该房地合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