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未上市柜股票者 注意申报基本所得额
另外并非所有未上市柜及未登录兴柜股票皆适用此项规定,仅限有依公司法第162条规定经主管机关签证发行股票者,方须申报基本所得税,若未发行股票者,则须纳入综合所得税申报财产交易所得(最高累进税率40%)。
KPMG安侯建业税务投资部协理陈信贤举例说明,甲君以面额每股10元购买A公司未上市柜股票100万股,并于110/12/15以每股成交金额20元全部出售,成交价格为2,000万元,并缴纳证券交易税6万元及手续费2.85万元,交易所得计991.15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6万元-2.85万元)。
情境一:A公司股票有依公司法第162条规定经主管机关签证后发行,则此笔交易所得991.15万元,甲君可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入个人基本所得税额,并扣除最低税负制免税额670万元后,再以20%缴纳所得税。
情境二: A公司股票并无依公司法第162条规定经主管机关签证后发行,则此笔所得应申报为财产交易所得,即甲君须将此所得991.15万元并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中,以累进税率课征所得税。
也就是公司是否签证发行股票,对所得税申报有重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