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产》加强控管技术外流 台商留意两影响
经济部预告修正「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第五条,将技术合作的定义除专门技术及智慧财产的授权以外,再将上述技术及智财的转让行为也列入纳管;另将积体电路布局权明订于纳管技术合作的样态之内,删除商标专用权及著作财产权的合作样态,目的在加强管控台湾技术外流。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两岸商务与税务服务会计师段士良表示,台湾母公司允许中国大陆子公司使用其技术以制造产品供集团销售是常态,台湾税局为了不让中国大陆子公司占台湾母公司便宜,也会要求台湾母公司跟中国大陆子公司收取权利金,以弥补先前投入的研发成本,如果投审会未来针对技术合作的审核过于严苛,造成母公司因而无法收取权利金,反而不利集团企业的移转订价规划。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两岸商务与税务服务会计师徐丞毅表示,某些具有技术的公司由于自有资金不足,如果市场刚好又在中国大陆,可能会先以小资本设立中国大陆子公司,中国大陆投资方之后再用现金溢价投资,合资公司就有资金购买台湾母公司技术;又或者台湾母公司透过技术作价方式成立中国大陆子公司,中国大陆投资方再溢价增资,中国大陆合资公司就有资金继续研发或是开拓市场。未来这些合资方式也需先报投审会申请核准。
段士良建议,如果可以明订需要事先申请核准的敏感技术类别或产业,应该可以大幅减少技术授权与转让的申请,除可促进行政效率外,也让非敏感产业更容易事先掌握集团投资及税务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