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464,投保隐瞒疾病担责案

本案原告带病投保且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未在询问时及时发现,也没做体检,导致了本案争议的发生。本案的判决,对投保人诚信投保和保险公司规范承保,起到了警示作用。

以案释法464,投保隐瞒疾病如何担责案

本案原告带病投保且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未在询问时及时发现,也没做体检,导致了本案争议的发生。本案的判决,对投保人诚信投保和保险公司规范承保,起到了警示作用。

一.案件简介

二年前,李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双方签订了合同,李某按约定连续交了二年保费。二年后,李某因身体不适入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慢性【肾】病。遂要求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十五万元。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原告带病投保,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患病事实,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法庭审理后认为,双方签署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且履行时间已超过二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同时认为,李某在投保时已知自己病情却予以隐瞒,仍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行为属不诚信;而作为专业机构的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注意义务,也未对李某进行体检,签订合同后,又连续二年收了保费。鉴于双方都有责任,判决各承担50%责任。

二案件的焦点

本案原告李某,带病投保且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未在询问时及时发现,也没做体检,导致了本案争议的发生。本案的判决,对投保人诚信投保和保险公司规范承保,起到了警示作用。

诚信投保,就是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相关问题应如实告知,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特别是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是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的,并且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理赔责任。

保险法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并不等于投保人即使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情况,保险人也得给付保险金。这里要提醒一下,首先,这个投保满2年,不是指申请的时间,而是指从合同成立到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其次虽然合同成立已经满2年,但保险公司发现投保前有相关异常就诊,它还是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的;再者,如果存在严重不实告知的,不仅会被解除合同,可能还会无法退还保险费,不要低估保险公司的调查和处置能力。

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如何规范承保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实践中,出现一些保险公司未充分披露信息,使得消费者难以全面了解其产品的细节;也有些保险公司存在销售误导现象,销售人员为达成业绩,夸大产品收益,诱导消费者购买;不少保险公司理赔过程复杂且透明度不足,导致客户在申请赔付时遇到重重困难。不少保险公司,常常以微小的瑕疵为由,拒绝履行赔付责任。这种情况在重疾险、车险等领域尤为突出。这些问题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还是任重道远。保险公司规范承保问题需要行业整体服务质量的提升,以增加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度。

‌三相关法律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