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1號公告對台資銀行大陸業務影響分析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银行可自愿选择适用1号公告模式进行外汇展业,或继续执行原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目前1号公告已在四家银行展开试点。
1号公告对金融机构开展外汇业务,分别从外汇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客户尽职调查、业务审核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一、外汇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1号公告要求内设部门,或管理机构领头负责全行外汇合规管理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及岗位人员的外汇展业职责分工;并需将执行情况纳入内部检查、审计及绩效考核。
二、客户尽职调查与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分类
1号公告要求银行需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识别客户身份,收集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贸易企业名录分类、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信息、资本项目管控状态信息、外管局及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等资讯。当客户出现开户或建立外汇业务关系理由不合理、所办理外汇业务与客户身份及经营行为不相符时,银行需重新采取尽职调查措施。如客户有拒绝提交营业执照等证件、拒绝依规定提供相关人员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应拒绝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受理外汇业务申请。
1号公告要求银行结合客户尽职调查所获得的资讯,以及客户外汇业务特征,综合考察客户类型、行业特点、交易类型、交易管道、经营历史及状况等实际情况,将客户至少分为三类不同的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对合法注册、持续办理跨境业务两年以上、近一年未被人行处罚等情形的客户,可分类为一类客户。
如客户有被人民银行、外管局或其他监管部门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如贸易企业名录分类为B、C 类、处于资本专案业务管控状态,则需分类为三类。其余客户皆分类为二类。客户外汇风险等级分类,需根据客户情形进行动态评定并及时调整。
一类客户在办理外汇业务时,银行可凭客户提交的纸本或电子形式的指令,为其办理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业务。二类客户在银行进行外汇业务审查时,应根据外汇业务种类,自主决定审查措施,确认资金性质,根据资金性质采取不同审核措施。三类客户银行除需实施二类客户审查措施外,还需根据风险状况,采取收集更多来源可靠、独立的直接证明材料、或通过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管道核实客户及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等相关关联人背景资讯等强化审查措施。
三、制定识别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的监测标准
银行需对客户交易开展外汇风险交易监测、分析,对监测标准自动筛选出的外汇风险交易资讯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对确认为外汇交易风险资讯,银行除需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外,还需对客户采取提高风险等级、后续业务采取强化审查等措施。
外管局在政策问答中,明确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同时履行相应反洗钱义务。1号公告中的客户尽职调查、客户风险等级分类、交易监控等与反洗钱工作有所重叠,可能会互为影响,比如外汇风险等级较高的客户,其洗钱风险等级是否需进行相对应调整,客户交易监测有异常,是否需同时调整外汇和洗钱风险等级等。因此,在做好1号公告基础工作上,如何在外汇展业和反洗钱工作中取得平衡,进一步降低银行的风险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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