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高新研發人員認定差異分析
在大陆申请上市,虽然有规定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的指标须披露,但监管部门却一直未明确统计口径,实务中各家券商把握尺度不一,2023年11月24日大陆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并同步在沪深交易所实施。
台商在大陆申报上市的资料,都会被要求披露研发人员尤其是非全时研发人员认定标准,及报告期中各期研发人员的数量、占比、学历分布情况。台商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时,已经被要求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须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率不可低于10%,还需提交科技人员情况说明资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申报上市的研发人员认定,与高企认定时的科技人员认定相比较分析如下:
一、总体要求
IPO申报时,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及与研发活动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例如在研发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中直接从事研发项目的专业人员;具有相关技术知识和经验,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活动的技术人员;参与研发活动的技工等。
但高企认定的科技人员,则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当中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对不满足183天要求,无论实质上是否为科技人员,在计算科技人员比例时都不计入。
除此之外,不管是IPO申报还是高企认定,均不得将与研发活动无直接关系人员,如从事后勤服务的文秘、前台、餐饮、保全等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或科技人员。
二、关于非全时研发人员
IPO申报时,对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当期研发工时占比低于50%情况下,都不应认定为研发人员。
但高企认定只要求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并未明确该183天是指从事研发活动时间,还是包括从事非研发活动时间,实务中并未进行区分,只需提交申请认定前一年内,累计实际工作时间达183天以上的科技人员数量及情况即可。
三、从事定制化产品研发生产或提供受托研发服务(以下简称「受托研发」)的人员
IPO申报时,单纯从事受托研发的人员不能认定为研发人员,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履约过程中,形成发行人能够控制,并预期能给发行人带来收益的研发成果。
高企认定则单纯从事受托研发的人员从事的工作,以履行合同为目的,不属于研发活动,就不能认定为科技人员。
四、关于研发人员聘用形式
IPO申报时,研发人员仅包括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认定为研发人员。若将签订其他形式合同的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则应当结合相关人员专业背景、工作内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等,审慎论证认定的合理性。
高企认定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但根据2018年科技部火炬中心编制的《高企认定管理政策问答》,科技人员仅包括直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人员,不包含劳务派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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