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個人股東從公司借款稅務風險分析
股东从公司借款跨期未还是大陆税务局近期查税重点。
近期大陆税务局查税过程中,很重视台商个人股东向公司借用资金的情况,股东向公司借款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台商必须加以重视。
1、个人所得税风险
财税[2003]158号文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可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虽然到目前为止,台商个人从台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仍可免税,但从借款行为来看,因为不属于实质利润分配,台商个人从大陆公司长期借款也适用158号文,须按股息红利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2005年国税发120号文规定,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所以实务中,最安全的做法是在借款当年的12月31日前就将借款偿还。
台商个人向公司借款超过一年,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税务机关也未发现,在以后的纳税年度股东已归还借款,是否需要就曾发生的超期借款补征税款?已按股息红利征收了个人所得税的超期借款,股东又还给公司,是否可以退税?这些问题各地税务机关有不同判断,有些税务机关认为无需缴税,已缴纳的税款在股东还款后可以退税或在以后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扣减;也有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义务在借款超过一年时就已经发生,应该缴税,已缴税款不应退还,实务中法院判例也支持过类似税务机关的意见。
至于公司累计亏损,超期的个人股东借款还需要按股息红利征缴税款吗?《公司法》规定公司利润分配的前提是有盈利,亏损未弥补的不得分配利润。所以实务中法院判决大多支持税务机关「视同」股息红利征税的决定,不论公司是否盈利。
除股东自己外,股东家人在公司借款,根据财税2008年83号文规定,也可能视同股东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法院判例中也有股东的亲戚借款不还,被征收股东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案例,所以与股东有关联的个人借款也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2、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
公司资金被股东占用,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提供了贷款服务,属於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台资企业需视同销售金融服务,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未及时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务风险
个人股东借款长期不还,应缴未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台资企业会面临罚款风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所以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长期不还,公司作为支付人,也就成为了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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