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台商大陸分公司納稅實務
总、分公司的纳税税率或其他纳税条件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分公司是指在公司注册地以外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可以是生产型分公司,也可以是销售型、服务型等的分公司。
分公司根据发生的应税行为缴税,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
分公司与总公司可以是不同资格的增值税纳税人,就算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可以是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具体要看分公司是否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无论是分公司自行对外销售,还是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公司、各分公司之间销售,都应当确认增值税,由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方开具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实务中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并入总公司缴纳
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并入总公司缴纳,是指分公司的所得并入总公司所得,由总公司统一预缴和汇缴,分公司不做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该缴纳方式通常应用于总公司与所有分公司均注册在同一个直辖市或地级市。
部分省级行政区域也采用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并入总公司缴纳,例如《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非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等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其所属省内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无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述涉税事项。
2、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总分公司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并不是所有的分公司都需要就地分摊缴纳所得税,例如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公司等。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通常应用于总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公司的情况,只要有一个分公司是跨省,所有的分公司(包括同一个地级市的分公司)除另有规定外,均应实行汇总纳税。总分公司均需履行汇总纳税信息备案,才能进行汇总纳税。
3、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
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分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单独计算所得和税款,定期预缴和汇缴,与总公司间不发生所得税上的关系,与子公司独立纳税无差异。
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公司通常应用于:
(1)分公司虽符合汇总纳税条件,但由于未履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信息备案,在当地税务机关做了所得税税种核定。
(2)以总公司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分公司,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需要提醒的是,分公司的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既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例如总公司已取得高新技术资格,则汇总纳税的分公司也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上海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若分公司满足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则可以单独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文发自上海,网址www.myChinaBusines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