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台商需注意的最新外匯處罰風險

最近台商在大陆常见的外汇处罚有以下三项:

1、未进行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取消了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存量权益登记。

台商需在每年6月30日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管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FDI)和(或)境外直接投资(ODI)存量权益资料。

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企业,外管局会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进行业务管控,受管控的企业将不能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包含涉及外汇资本金结汇、对外投资、利润汇出、未分配利润转增资、跨境担保、境外放款、清算业务等)。台商需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管局出具说明函解释合理理由,如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还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后,外管局才会取消业务管控。

根据大陆外管局今年8月公布的处罚信息,有5家企业因违反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规定,除被暂停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外,还被外管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8条第(五)项的规定处以人民币30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改变结汇资本项目资金用途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明确规定了资本项目(包括资本金、外债等)资金用途的四项负面清单,一是不得用于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外或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二是除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估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三是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四是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若企业擅自改变资本项目资金用途,外管局可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责令企业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违法金额30%以下罚款。今年3月威海就有企业因违法结汇及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被外管局罚款人民币400万元。

3、未申报或漏申报贸易项下信贷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都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延期付款等,均需通过外汇监测系统进行贸易信贷登记。

若台商未申报或漏申报的贸易信贷金额较大,造成总量核查指标超过一定范围,或资金流与货物流的规模与结构,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除会被外管局列入重点监测范围外,还可能会被外管局进行现场核查。情节严重者除会被进行外汇分类等级外,外管局还可依据《外汇管理条例》对企业处以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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