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新公司法對台資銀行大陸業務實務分析
2023年末大陆通过新版公司法,实质性修改112条条文,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对公司强制公示事项、股东出资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治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修订,同时也将影响台资银行在大陆的实际作业。
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施行,台资银行可关注以下变化:
1、规定实缴出资等信息作为公司强制公示事项
银行从2024年7月1日起,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股东实缴出资,结合公司提供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最新一期验资报告,判断股东出资有无按期到位。
2013年公司法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对出资期限未做强制要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不再公示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导致银行对出资到位情况的掌握比较被动。此次新公司法不仅明确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而且将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作为强制公示事项,并新增违反公示义务的行政处罚责任。
2、规定股东会会议普通决议应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之前公司法对股东会特别决议,像是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法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通过普通决议的表决权比例未进行规定,而是由公司章程规定。
新公司法虽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席人数做出规定,但新增普通决议的最低表决权比例要求。银行在审查公司章程时,可重点关注是否符合新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则按公司章程规定处理。
3、扩大法人人格否认范围,新增「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逃避债务,被控制的各个公司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项规定有利于银行防范债务风险,对于「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大股东同时控制几家公司,高管、财务人员、业务、办公场所存在混同或交叉,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利益输送到其他企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银行作为债权人完全可以以此规定追究股东和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的连带责任。
因此,当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至少可做两项调查,一是看股东有无实缴出资,否则其有义务在认缴的出资额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分析是否存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追究股东及其控制关联公司的责任,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
4、规定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登记申请文件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实务中可能存在新老法定代表人交接时出现控制权之争,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办理变更事项,银行遇到此类情形,可能无从准确判断法定代表人变更效力,进而担心对业务操作有无影响。
虽然从对内效力来看,按照章程规定产生的新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于公司相关决议作出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但从对外效力来看,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才产生公示效力。由于一般情况下,第三人没有管道知晓公司内部决议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即使知晓也难以判断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内部决议真实性,因此存在实务上的困扰。现有新规定的支持,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示登记不再有实务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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