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新《公司法》影響台商重點分析

大陆新《公司法》将于今年2024年7月1日生效,新旧公司法的新增和修改高达70条左右,占现行公司的近三分之一,特别在股东出资责任与权益保护、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减资和注销、董事信义义务等规定方面有较大变化,值得台商留意。

一、修正出资制度

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采认缴制,且对出资年限没有限制,不利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新《公司法》则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由股东按公司章程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则改为实缴制。

在司法实践中的「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则上升为新《公司法》条文中明确规范的事项,也就是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同时还新增规定,若股东不能按期缴纳出资时的「股东失权」制度,完善了股权转让时的出资责任承担要求,假如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则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须承担补充责任。

因此台资企业在进行公司收购时,须注意核实转让人的实缴出资情况,对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若出资期限超过五年规定期限,应逐步调整至五年期限以内。

二、完善董事信义义务

当股东未按期出资时,董事会有催缴出资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若违规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董监高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均为清算义务人,若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应对公司和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简化股权转让及可定向减资

1、新《公司法》简化了股权转让的操作,删除了过去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前置条件,并进一步明确优先购买权通知,应包括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

2、此次新《公司法》还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股东出资或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股份,若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等情况除外,回应了实务中将定向减资作为回购、对赌等商业条款执行机制的诸多需求。

四、可以不设立监事会

新《公司法》允许公司选择「单层治理模式」,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选择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就可以不再设立监事会;另一方面,为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规模较小或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也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只需设立一名董事、一名监事,如果全体股东都同意,则有限公司可以连监事都不需设立。

五、新增简易注销制度

公司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已经清偿全部债务,经全体股东承诺,可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但要注意,若是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万一股东承诺不实,则应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台商注销公司还需注意最近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有对企业注销具体操作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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