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專用設備抵減所得稅新規分析

为配合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大陆税务总局7月公布《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慧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明确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慧化改造投入,只要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的50%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若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可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一.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范围

9号公告中提到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慧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资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高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慧化水准,也就是说,现阶段台商对专用设备在资料获取、资料传输和存储、资料分析、智慧控制、数位安全与防护等几方面进行的改造,都能享受改造投资额抵免的优惠。

另外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还必须是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并列入《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

二.与2008年购置专用设备优惠政策的差异

9号公告是对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的优惠政策进行扩围,突出了推动设备更新的要求,将「专用设备数字化、智慧化改造投入」纳入优惠范围。

但本次优惠内容与2008年购置专用设备的优惠内容的不同,是2008年优惠政策中抵免限额为购置专用设备符合规定的全部金额,而9号公告中的抵免限额则为「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

三.享受9号公告优惠政策注意事项

1、改造投入金额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不包括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2、对企业利用财政拨款的改造投入款,以及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承租方企业的上述改造投入款均不得享受抵免优惠政策。

3、企业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五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此次优惠政策季度或月度预缴时并不能享受,必须在汇算清缴时才能申报享受,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不需向税务机关备案,但相关资料需留存十年。

5、可享受优惠的台商,应事先制定专用设备数字化、智慧化改造方案,或取得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同时还需对上述改造投入款进行单独核算,如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多个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慧化改造,需按不同专用设备分别归集相关支出,若支出划分不清,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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