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制度」三读 解决扁、林益世贪污见解不同乱象

台湾高等法院 。(资料照/记者苏位荣摄)

记者翁嫆琄/台北报导

过去前总统陈水扁龙潭地案最高法院创了「实质影响力说」,取代先前习用的「法定职权说」及「非主管监督图利罪」,引发争议。立法院7日三读通过《法院组织法》、《行政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增加「大法庭制度」,未来台湾法院判决将不再「初一十五不一样」。此外, 新法规定大法庭必须举行言词辩论,针对争议法律问题进行实质讨论,如有大法庭法官持不同意见,也可提出不同意见书,与大法庭裁定一并公告

绿委周春米表示,常有人批评台湾法院判决都有不同法律见解,打官司是输是赢,相当程度取决于案件分配到哪个法官手上,法律见解不一致。大法庭制度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提升裁判安定性可预测性

她说明,未来设立于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大法庭,将由终审法院的11名法官组成,除院长及提案庭指定庭员外,其余9名庭员票选之,未免论资排辈造成票选出线者皆为各庭庭长党团协商朝野也达成共识,增订「大法庭票选庭员兼任庭长者不得逾总人数二分之一」之条款

周春米也说,现在最高法院审理案件时,鲜少进行言词辩论,法庭活动不公开,当事人欠缺实质参与,在面对重大争议时,社会欠缺讨论、沟通,这些都是司法信赖度低迷的原因。周春米指出,未来大法庭就争议法律问题必须行言词辩论,当事人也应有代理人辩护人辅助其阐述事实上、法律上意见,法院也可以选任专家陈述法律意见,该专家如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收受报酬也应揭露。

民进党立委尤美女则指出,现行制度,对抽象法律规范,常有两个法庭对同个事实有不同认定,例如之前的林益世案和陈水扁案,法庭有法定职权说和实质影响力说,对不同见解就会有不同结果,导致人民对司法无法信赖。而大法庭制度让法庭见解有歧异时,透过大法庭言词辩论做决议,让原提案法庭有拘束力,进而统一见解,让同个事实在不同法庭也有相同法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