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假新闻 法院该亲上火线?

行政院应先敲定管制监督网路平台媒体行政主管机关,由其负起认定新闻的第一线责任。(图/ETtoday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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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缘起:

为了避免假讯息影响选情,行政院5月16日召开的院会,通过《选罢法》的相关修正草案;行政院表示草案系参考法国作法,明定参选人对于不实的选举广告,可以向法院声请对平面媒体广电媒体及网路平台业者为紧急的禁止或限制刊播令,法院须于3天内做出裁定。业者如果不作为,可处20万到200万元罚款,并且可以连续处罚。

核心问题

打击假新闻,法院角色应该作为第一线的限制言论机关?或者作为第二线的权利救济机关?

政策判断:

我国法院适合在第一线卷入假新闻的争端吗?

思考线索

1、先做个小测验

草案紧急限播令对象包含网路平台业者,这的确也是假新闻传播的重要媒介。然而,我国网路平台/媒体的主管机关何在?政府到现在都还六神无主,NCC划地自限,连主管机关管辖范围都搞不定,第一步就先推法院上火线,成为限制媒体及网路言论的干预机关,是否适当?这是平息争端,抑或自始即将中立法院卷入第一线争端,反而陪葬司法公信

2、更佳立法选项

假新闻的认定有专业性、即时性,处理选举假新闻亦有急迫性,但第一线认定责任若先落在管制与监督的行政主管机关,次基于「有权利有救济」之宪法要求,再由中立法院担任第二线的「权利救济机关」,此一立法模式到底有何不妥?哪有违宪之虞?我国决策者舍此不为,究竟理由何在?

3、司法难以招架

即时判断假新闻需有充分资源与专业分析能力,对选举假新闻做出适当的紧急处置命令亦同。暂且不论窘困的司法人力资源如何无中生有,草案中要求法院必须在72小时内判断新闻真假,且作出「移除内容、停止刊播或其他必要处置之紧急限制刊播令」,后者包含「命媒体业者变更广告之排序、于点阅该广告时同时显示其讯息有争议」等。纯就专业性而言,这些真真假假新闻及五花八门的限制刊播令,都很难期待在没有主管机关的前置作业及参与协助下,由司法机关在3天内完成,更何况草案规划的是还是独任法官制!等于是把行政机关搞不定假新闻的烫手山芋,直接丢给资源最贫乏的法院。

4、跨国网路业者?

我国除对网路平台/媒体欠缺主管机关的问题外,最大网路平台业者几乎都是跨国公司FB、Google等,现实上我国迄今是束手无策(连刑案侦办都是取决于业者「自愿」配合的程度而定),试问我国法院就算核发紧急限播令,要怎么执行?

5、比较法研究

报导所称仿效「法国作法」,国内的相关研究何在?可有任何学术论文委托案计划成果报告可供参考、检证?有无可能断章取义、郢书燕说?草案提出机关迄今可有完整的比较法说明?

举例而言,法国政府里面也跟我国一样连个网路平台及媒体都找不到主管机关吗?再如,跨国网路平台业者对欧盟及法国的管制措施,也是跟对我国一样「不予理会」吗(请参考最新的《欧盟著作权法指令》,尤其是第13条)?如果不是,那比较基础何在呢?

行政院应先敲定管制与监督网路平台/媒体的行政主管机关,由其负起认定假新闻的第一线责任,次基于「有权利有救济」之宪法要求,再由中立法院担任第二线的「权利救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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