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三审 美国关切:弊大于利
▲《央视》军事纪实节目出现了武警歼灭新疆暴恐团伙画面。(图/央视画面)
中国大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进一步明确「恐怖主义」定义、涉恐讯息报导传播等问题。对此,美国国务院表示严重关切,认为草案对因应恐怖主义威胁弊多于利。
为期7天的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8次会议21日起在北京召开,议程包括审议「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三审稿)」。
今年2月草案二审稿提及,「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的主张和行为。」
根据《新华社》报导,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恐怖主义定义中还应当体现恐怖主义的政治和意识形态性质,以与一般犯罪活动相区别。有的建议将关于极端主义的规定统筹考虑,并明确与恐怖主义的关系。
综合各方意见,三审稿的相关规定修改为,「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另外,「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崇尚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二审稿规定,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未经负责发布讯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新闻媒体、社交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报导、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讯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新闻媒体、社交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报导、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
▲央视播出关于新疆反恐及偷渡者的系列报导,公布「东伊运」训练孩童开枪的影片。(图/央视画面)
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社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表述范围偏窄,同时还应当对限制个人使用自媒体传播涉恐讯息作出规定。据此,三审稿将相关规定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不得报导、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导、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三审稿还增加规定,对防止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有可能被用于恐怖袭击、发生特别严重恐怖事件后依法实行紧急状态,并采取一些非常措施等问题予以明确。
对此,美国国务院发言人普莱斯(Gabrielle Price)22日表示,上述反恐草案牵涉层面广泛,但措辞模糊,加上今年7月通过的《国家安全法》,以及审核中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对因应恐怖主义威胁弊大于利。
普莱斯还说,草案将对中国的言论、集会及宗教自由造成打压,也收窄美国企业在中国的贸易及投资,因为北京当局可以根据反恐法要求科技公司将加密金钥等资讯交给有关部门,并将境内用户数据储存在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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