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计划征「地方附加税」将增近兆元收入

三中全会后公开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在深化财税改革方面直面解决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财政困难,其中一大核心思路是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为此,《决定》提出新举措,即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为了给地方城市建设筹集财政资金,1985年大陆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税对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建税的收入归地方政府。

报导称,为了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为教育经费筹集资金,1986年大陆开征教育费附加。为了进一步筹集教育资金,地方也获授权可以开征地方教育附加,1995年开始,内蒙古等省份先后开征了地方教育费附加。

为进一步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2010年财政部发文要求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省份尽快开征,地方此后全面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说,此次中央研究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是因为三个税费征税都是在增值税和消费税为计税基础上附加征收,因此定位为附加税很科学,而且因为都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因此明确为地方附加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两个费转税,也有利于稳定地方财力。

粤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罗志恒表示,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少数归属中央)、地方教育附加三税合并,并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管理权限,一方面能增加地方财政的自主性,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另一方面将长期以来按费的形式征收的教育附加改为以地方附加税的形式征收,有利于增强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