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制电子烟油欲闯关 遭海巡查获
海巡署中部分署第四岸巡队布袋商港安检所25日执行货轮货物安检勤务时,查获疑似来自大陆的电子烟油。(海巡署第四岸巡队提供)
海巡署中部分署第四岸巡队布袋商港安检所25日执行货轮货物安检勤务时,查获疑似来自大陆的电子烟油。(海巡署第四岸巡队提供)
海巡署中部分署第四岸巡队布袋商港安检所25日执行货轮货物安检勤务时,查获疑似来自大陆的电子烟油18罐,共计约540毫升,全案依违反药事法函送主管机关裁处。
第四岸巡队表示,昨天晚上在布袋商港执行扩大安检勤务时,发现往来布袋、澎湖的货轮装载货物中,有一盒外观有大陆简体字且包装破旧包裹,安检人员直觉可疑,查验后发现里面有罐装疑似电子烟油18罐,每罐容量30ml,罐身标示及成份说明均为简体字,因注明含有尼古丁,后续由嘉义县卫生局带回进行鉴验。
依食品药物管理署103年说明,电子烟或电子雾化器产品如含有尼古丁或其他药品成分以药品列管,需进行查验登记;若未取得许可证而制造、输入则属伪药或禁药,经查获违法制造、输入者,依药事法第82条规定,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0万元以下罚金;若未经核准擅自贩卖、供应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者,依同法第83条规定,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500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