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声请停止执行阻挡股临会 法院驳回

大同公司派声请停止执行,阻挡市场派申请的股东临时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裁定驳回。(黄捷摄)

大同经营权之争诉讼不断,经济部日前有条件核准市场派召开股东临时会,敲定10月21日全面改选董事,公司派则以郑文逸炒股案判刑为由,声请停止执行反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大同合法董事迟未选出,不仅对公司经营不利,更影响全体股东权益及资本市场秩序,今裁定驳回,可抗告。

大同董事长林郭文艳在今年6月30日的股东常会担任主席,指示扣除28户约53.32%股份的股东表决权。遭扣除表决权的市场派欣同、新大同向经济部申请许可自行召集股临会,改选董事及独立董事,经济部审酌金管会、投保中心均认定林郭文艳涉违法,准许并敲定在10月21日举办股东临时会。

公司派上月8日声请停止执行,主张郑文逸炒股案已遭台北地院判刑,郑又是欣同、新大同实质掌控人,经济部准许召开股临会,等于承认郑的犯罪所得,并以该等股票赃物行使股临会召集权、主导董事提名与改选,无异是鼓励经济犯罪,且违背《公司法》相关规定。

北高行指出,大同董事任期为3年,2017年5月11日股东会选任的董事任期已届满,经济部又认为今年6月30日改选的董事违法而不予登记,准许召集股临会选任新董事,有尽速补正的急迫性;股临会还没召开之前,情况、新任董事都未知,无从认定会对大同造成什么损害,且若股临会程序违法,可循民事诉讼救济,并非不能回复原状,造成的损害也可以金钱赔偿。

北高行认为,大同是否因中资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须由主管机关认定,主管机关未停止股东权利处分之前,公司迳自扣除表决权,有侵害股东权益之虞,经济部认定林郭文艳不能召集股东会,进而准许股临会申请,难认有明显违法。

北高行考量大同若无法召开股临会,导致合法董事迟迟不能选出,对稳定经营更为不利,也对全体股东权益、资本市场秩序等公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更甚于对公司派造成的影响,遂驳回停止执行声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