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收购大陆公司隐匿「承诺事件」 投保中心求偿逾7亿遭驳回

投保中心主张,大同公司转投资的华映公司2009年获得大陆证券期货事务监察委会核准收购4家公司,但有附加「承诺」条件,大同未在财报中揭露至投资人受损,提告求偿7亿5015万多元,台北地方法院判决驳回(本报资料照片)

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提告主张,大同公司转投资的华映公司2009年获得大陆证券期货事务监察委会核准收购4家公司,但有附加「承诺」条件,大同未在财报中揭露至投资人受损,提告求偿7亿5015万多元,台北地方法院认为,依国际会计准则公报这些「承诺」不须在财报揭露,判决驳回请求。可上诉。

投保中心提告主张,华映是大同公司重要转投资事业,华映在2009年董会会通过收购大陆的华冠光电等公司,大陆官方单位核准但列19项承诺事项要求大同及华映公司履行,但大同在2017年到2018年财报中没有揭露这些讯息,致投资人买进或持有股票,股价下跌受损,大同公司及当时的负责人林蔚山等人须连带赔偿。

台北地院认为,这些承诺依国际会计准则公报,不用在财报上揭露,投保中心请求大同及林蔚山等人连带赔偿7亿多元,没有理由,判决驳回。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