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网路平台把持分配、打压讯息权力
自由主义和对其的不满(时报出版)
上面谈到遭把持之言论支配权的几个来源,而被奉为圭臬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理论,只着眼于限制其中第一个来源:政府。该理论认为,在没有官方控制下,会有众声喧哗的现象,久而久之,好的资讯会在民主审议过程中逐走坏的资讯。欧洲的言论自由观有类似的看法作基础,例如哈伯玛斯在民主主义理论里把「公领域」看成最重要。一如任何产品市场,观念并陈的市场,如果品项繁多、去中心化且具竞争性,运行最佳。
这个权威性理论有几个问题。首先,民主辩论里的诸多看法,其实并非个个与他者地位相等。科学方法的「知识宪法」系去中心化、没有预设答案,而且不靠任何权威来源来证实其探究结果。但在此体制里,知识的积累建立在以经验为依据的观察上,而这样的观察又靠用来确立因果关系的理性方法论支持。此体制运行的顺利,有赖于大体上恪守经验主义法则。有人以趣事口吻谈到亲戚接受某医疗后的效果,有科学专题报告讲述了某大规模随机试验的结果,两者受肯定的程度应该不会一样。有部落客抱着党派立场断言某政治人极腐败,也有深挖细究的记者花了六个月仔细调查该政治人物财务纪录,两者在人们心目中的分量,应该也不会一样。但网路使这些并陈的看法变得似乎同样可信。
要判定被控犯了刑事罪者有罪,罪行「毫无合理疑点」(美国法律用语),法院总是会尽量降低传闻性证词的影响;例如,网路上言之凿凿的说法,不足以让法院视为容许呈堂的证据。正统新闻业看讯息也有高低优劣之分,要求证实讯息来源并完全揭露信息来源的身分。
如今,这成了严重问题,因为大型网路平台所据以运作的商业模式,把讯息传播的又快又广和耸动人心,看得比对讯息作任何缜密的核查来得重要。腥膻不实的消息在这些数位平台上传播之快之广,有时非任何传统媒体的报导所能企及。网路经济──亦即网路越大,对其使用者来说就越有价值──使分配或打压讯息的权力集中于寥寥两或三个超大网路平台手里。当今的网路未打散权力,反倒使权力被集中把持。
根据作为自由主义启蒙运动之基础的标准人类认知模式,人是理性的:人观察外在于人自身、以经验为依据的实在,针对那些观察结果推出因果关系,然后得以根据自己所得出的理论对应世界。乔纳森.海特等社会心理学家表示,实际上许多人采行大不相同的另一种认知模式。一开始并未对任何以经验为依据的实在作不偏不倚的观察,而是对他们所偏爱的实在有强烈的偏好,利用其可观的认识技能,去挑选以经验为依据的资料并在人称「动机性推理」的过程里拟出支持该实在的理论。
网路平台大肆运用动机性推理,拥有多不胜数关于其用户之偏好的资料,从而使其得以非常精准锁定内容,以尽可能扩大用户与其的互动。没有人逼用户表现出如此的行为;在他们看来那是自愿的选择,但其实暗地里受到平台老练的操纵所致。网路平台未促成让新且多样的资讯受到核查、消化、审议的社交过程,反倒往往强化既有的信念和偏好。它们这么做并非出于什么直接的政治动机,而是为了增加自己的营收,在这过程中削弱了民主审议应有的功能。
在自由主义社会里言论所应遵守的第二个原则,系政府和公民都要尊重与社会每个成员密切相关的隐私区域一事。在欧洲,隐私已纳入许多国家的基本法里,就整个欧盟来说,则被视为基本权利。不只政府和大企业该尊重隐私,个人在其对待他人时也应如此。
保护隐私区域一事为何攸关自由主义运行的顺利与否,有数个原因。第一个原因直接来自于自由主义本质本身。如果把自由主义看成管理多样性的工具,在何谓美好生活上就不会有共识。这不表示个人需要放弃其道德义务,但只意味着在私生活上要履行这些义务,并且不可逼他人接受这些义务。自由主义共和国的公民需要具有宽容之心,亦即要尊重多样性并且绝不能有要求他人奉行自己所信持之观念的念头。该受到看重的,应是人的公共形象──他们对待他人的方式──而非他们最内在信念的本质。(二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