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诈列「人头帐户罪」反增检警困扰? 台高检急开会研商
蔡政府推动「打诈5法」中《洗钱防制法》新增「人头帐户罪」,规定提供人头帐户者将先由警察机关裁处告诫,告诫后5年内再犯,将构成3年以下徒刑刑责。(示意图/达志影像)
台湾洗钱诈欺案猖獗,蔡政府推动「打诈5法」中《洗钱防制法》新增「人头帐户罪」,规定提供人头帐户者将先由警察机关裁处告诫,告诫后5年内再犯,将构成3年以下徒刑刑责。由于现今人头帐户案件量,已成为检察机关侦办诈欺案庞大案源,因此检察机关担忧该法实施后,针对目前侦审中的大批案件处理方式恐无所适从。对此,台湾高检署25日召集全国各地检署开会研商,寻求解决因应做法。
国内洗钱、诈欺案泛滥,让台湾蒙上「诈骗之岛」的恶名,行政院通过「打诈行动纲领1.5版」,跨部会修「打诈5法」并投入13亿经费及上百人力,全面遏止诈欺犯罪发生。但基层检察官批评,诈欺案件量暴增让检察官被淹没,高检署「只说不做」,要人没人,要钱没钱,「打诈1.5绝对是国家级的世纪诈骗案!」,事后法务部、高检署都说明,会以修法及增加人力方式,减少诈欺案件的案源,减轻检察官的负担。
立法院日前三读通过《洗钱防制法》第15条之 1、第15条之2修正案,增订无正当理由收集帐户、帐号罪,就收簿集团为独立刑事处罚规定,最重可处5年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400万元以下罚金。另明定任何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将帐户、帐号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违反者先由警察机关裁处告诫,告诫后5年以内再犯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但修法前检警对于提供人头帐户的涉案人,是以诈欺或洗钱罪的帮助犯侦处,法院也据此判决,由于基于修法后,法律适用的「从新从宽」原则,目前仍在地检署侦查、法院审理的人头帐户案件均将以新法处理,可预见有大批人头帐户案件将被判处无罪。
而且未来警察机关对于初涉人头帐户犯行的人士,将先施以行政裁处,开具告诫书,若告诫后5年内再犯,才构成3年以下徒刑刑责,不少检警人士担心此举不但不会减少案源,反而造成检警法律适用及侦查上的困扰,因此台湾高检署今召集全国地检署开会研商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