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价真大!妇不满少年霸凌女儿拒道歉掌掴2下 这理由遭判拘役30日
48岁黄姓妇人徒手掌掴蔡姓少年2下挨告后,台南地方法院虽判处拘役30日,但也依法不予谕知易科罚金。(本报资料照片)
48岁的黄姓妇人不满女儿在学校遭同学蔡姓少年霸凌,对方还在外散播不实言论,将他约到左镇区某庙宇广场谈话时,对方拒不道歉,竟气得徒手掌掴对方2下。事后,蔡姓少年提告,台南地方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伤害罪判处拘役30日,但因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规定加重其刑后,已不合《刑法》易科罚金的要件,因此不得易科罚金。
检警调查指出,黄妇因认为女儿在学校遭蔡姓少年霸凌,且对方还在外散播不实言论,与男同学相约谈话。去年11月6日下午5点许,蔡姓少年抵达后,黄妇不满对方拒不道歉,徒手掌掴他2下,导致少年脸部挫伤。事后,少年对黄妇提告伤害。
检方除依《刑法》伤害罪将黄妇提起公诉,也强调被告为成年人故意对未成年人犯罪,建请法官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加重其刑。
台南地院指出,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条第1项前段规定:「成年人教唆、帮助或利用儿童及少年犯罪或与之共同实施犯罪或故意对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277条第1项「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法定最重本刑为有期徒刑5年,由于加重后已不合《刑法》第41条第1项:「犯最重本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易科罚金的要件,因此不予谕知易科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