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金制防碳泄漏 学者:恐违WTO规范

学者认为,如果台版的碳关税与碳费费率不一样,会涉及歧视进口厂商,可能会违反WTO规范。图为下班时间,北市忠孝西路上的车潮川流不息,碳排量大增,远方景物灰蒙蒙的一片。(本报资料照片)

《气候变迁因应法》今年2月正式公告施行,除了授权环保署可对国内企业征收碳费外,也提及为防止碳泄漏,经公告的进口产品未能取得足够减量额度,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缴纳代金,俗称台版的碳关税,但有学者认为,如果缴纳的代金与碳费费率不一样,会涉及歧视进口厂商,可能会违反WTO规范。

碳泄漏为指实施温室气体管制后,可能导致高碳排产业外移至其他碳管制较为宽松国家,反而增加全球排碳量情况,这也是欧盟实施CBAM(碳边境调整机制)的原因。

政治大学国际经营与贸易学系教授施文惠认为,我国气候法提及事业进口「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的产品」要承担相关的义务,但并未提及此类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是否在我国也是需要缴纳碳费的产品?为何不是参考碳费的收取,来针对进口产品的碳排放量课与义务呢?

更关键的是,进口商就中央主管机关核定的排碳差额,需至平台取得减量额度,施文惠说,如果此类减量额度的数量有限,进口商无法取得其所需减量额度,无法进口相关产品,可能会引发贸易伙伴国质疑构成进口的数量限制,就算缴交代金也与国内碳费费率不同,恐违反WTO相关规范。

台湾气候行动网络研究中心总监赵家纬则提及,我国目前首波拟对国内排碳大户征收碳费,国内厂商如果提出符合标准的自主减量计划甚至还有优惠费率,但进口厂商没有优惠费率,如果缴纳的代金与碳费费率不一样,会对涉及歧视进口厂商。

「这不是最优先事项」,环保署气候变迁署筹备处副主任黄伟鸣坦言,毕竟要国内先管制碳费后才能要求对方缴纳,至于是否国内排碳大户会因缴交碳费后,使产品相较进口或其他厂商不具竞争力等,则会是碳费审议委员会考虑的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