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潜水面镜游泳防病毒 男遭制止怒告新北市体育处败诉
新北市王姓男子2019年10月间戴着面罩式泳镜在三重国民运动中心游泳,中心人员告知不得使用面罩式泳镜,王男不服气,向新北市政府体育处申请准予使用,仍被以「基于民众安全」为由拒绝,因此提起行政诉讼。(示意图,达志影像)
新北市王姓男子2019年10月间戴着面罩式泳镜在三重国民运动中心游泳,中心人员告知不得使用面罩式泳镜,王男不服气,向新北市政府体育处申请准予使用,仍被以「基于民众安全」为由拒绝,因此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结,认为体育处规范并无不妥,王男也无请求权依据,判王男败诉,可上诉。
王男主张,面罩式泳镜可防避眼、鼻、口接触消毒药剂、其他泳客的粪、尿、口水及体液,甚至皮肤病、流感、肠病毒等,禁止使用已对他的自由产生限制,影响他的健康安全,请求体育处开放国辖下国民运动中心游泳池使用面罩式泳镜。
体育处抗辩,禁用面罩式泳镜,是基于契约自由、一般泳池经营管理的惯例及其他泳客安全等考量而决定。面罩式泳镜是浮潜运动辅助工具,多为金属或玻璃材质,在泳池使用若碰撞或压破镜片,恐肇致伤害。
体育处并指,游泳运动比浮浅剧烈,使用面罩式泳镜易造成不适,救生员也难以判断泳客状况,可能延误抢救时机。另运动中心都有循环过滤消毒,并经卫生局抽验水质合格。
北高行认为,面罩式泳镜的使用与否,或许有王男所主张的功能性,但并非人民生存基础的最低保障所必要,无法以此推导出体育处要制定规范并开放使用,王男并无请求权依据,体育处因安全考量禁用,并无不妥,遂判王男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