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科技遇到艺术-攀附趋势 台湾追求文化科技的谬误

「文化科技」一词是韩流浪潮中推广韩国流行文化的系统,并由韩国SM娱乐公司创办人暨现任副总裁李秀满(Lee Soo-man)于2011年在史丹佛商学院研究致词时提出。而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SM娱乐公司在政府支持推广文创产业之际,决定将「K-pop」推广至亚洲市场,由李秀满与其同事共同创建的系统手册,该系统规定韩国流行文化行销海外市场时所需遵循之步骤(出口产品、与国际公司合作、扩大海外产品),最终得以联合国际企业,建立合资企业。

尽管关于文化科技缘由仍有争议(另一说法是韩国电脑科学家元光渊 Kwangyun Wohn在1994年提出),不言而喻的是,文化科技已成为韩国政府6项科技措举之一,且被认为韩流作为韩国无乐产品最成功的成果之一。

反观台湾,以公民审议参与论坛的全国文化会议,却连「文化科技」应该被定义为「文化的科技」、「科技的文化」,抑或是「科技文化」仍暧昧不明,究其因便是由「观念运用的谬误」所引起的混乱。

依照文化部对文化科技发展的概念,启动诸多重大中长程计划,包含「台湾经典电影数位修复及加值利用计划」、「台湾展演艺术科技化旗舰计划」、「数位科技与视觉艺术共构发展计划」、「高画质电视推展计划」、「数位媒体发展中心计划」、「文化云计划」等。清楚可见的是,当局思维仅仅是把科技视为文化的载具,以及发展的工具,这正是过分以功利导向误用科技在当代数位文化发展扮演之主体性角色的例证。

若遵循韩国创发之「文化科技」系统逻辑,以产品出口为优先,那么我们要问的是,台湾文化科技发展要出口什么样的「文化产品」(cultural product),而这样的产品,又如何在出口之前,经历「应用—创作—取得—近用」?换言之,如何补助、辅导、行销具有「原创性」的台湾文化产品,才是发展台湾文化科技之道。

此行销具有原创性的文化产品,正是韩国乃至全球流行娱乐产业成功之道,而此成功之道正是所谓以「泛娱乐」(pan entertainment)核心,进行推广的「智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打造IP产业的跨域通路,方为回应文化科技发展的实际作为。

因此,当文化部尝试以「文化会议」连结科技部之际,更应清楚认知到,邀请经济部进行跨部会合作的重要性,以及邀请教育部进行数位文化深根教育的迫切性。而文化科技的发展,也需厘清与当代科技文化之差异性,避免应用数位科技文化所创制的数位科技艺术,一夕之间沦为商业经营的廉价工具。

(作者为台湾科技艺术学会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