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职并公职退休金逆转 铨叙部:赞同

党职并公职退休金逆转 铨叙部:赞同。(资料照)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针对党职并公职溢领退休金追缴应于相关法令施行「1年内」为之,昨裁定认为「1年内」规定是属「训示规定」,非法定请求权时效。铨叙部表示,将社团年资处理条例有关1年的追缴期间,解释为训示规定,并肯认铨叙部提出的见解,敬表赞同。

铨叙部强调,本次裁定对于目前仍在进行的追缴溢领退离给与相关诉讼案件,将有正面助益,未来仍将积极依该裁定的意旨,依法进行后续相关诉讼,以能落实社团年资处理条例立法目的及转型正义的要求。

由于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有法界人士认为,此见解将让考试院前院长关中、侨委会前委员长焦仁和原本胜诉的结果翻盘。

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的社团年资处理条例第5条第1项规定,曾以社团年资并计退休或退职者,应依规定重行核计退离给与,有溢领者,并由核发机关自本条例施行后1年内,以书面处分要求领受人或其经采认的社团返还。至于该1年之性质究为特别规定之公法上请求权时效?或训示规定?该条例并无明定,最高行政法院为寻求各庭间一致之见解,因此提案至该院大法庭裁判。

铨叙部表示,依社团年资处理条例立法说明记载,是鉴于不具公务机关地位的社团与其相关机构团体的年资采计为公务人员退休年资,以国家预算支应不具公务机关地位之社团与相关年资给与,违反原退休法规定,与法治国原则相违,基于追求转型正义,完备公务员退休、退职制度,爰增定专法,处理公教人员退休(职)并计社团年资所溢领之给与,以作为各主管机关重新核算是类人员之退休年资、退离给与及溢领给与追缴事宜的依据。

铨叙部表示,因此社团年资处理条第5条第1项「1年内」规定实属训示规定,其用意是在规范溢领者应尽早返还,并促请行政机关尽速办理,此有立法院各委员讨论本案时的纪录可资证明;如将该规定的「1年内」解释为消灭时效,将限制追缴权责机关的权利运作,并造成逾期即不得再行追缴的结果,实与社团年资处理条例的立法目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