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採國有地13萬立方公尺砂石 台中市府求償500萬一理由遭駁

宋姓男子20年前在当时神冈乡盗采13万立方公尺砂石,刑事被判决有罪确定,台中市府也祭出行政罚对他处2860万元罚锾。中市府近期再主张,宋盗采的砂石变卖获利500万元,对他提民事返还不当得利求偿500万元,但法院认定中市府已罹于15年请求时效,判处驳回,可上诉。

台中市府主张,宋男2004年12月起在当时神冈乡下溪洲段后壁厝,连续盗采市府所有土地的砂石,盗采的土石量高达13万立方公尺,宋另以每平方公尺270元至350元出售,换算其盗采砂石价值约3591万元,且宋犯罪行为也被判刑确定。

台中市府说,法院有罪判决中,认定他连续5次将盗采的砂石出售,每次获利500万元,后来市府于2009年依土石采取法规定裁罚他罚锾2860万元。

台中市府认为,宋盗采砂石后贩卖另又获利超过500万元,依民法第179条规定,向宋请求返还不当得利500万元。

宋抗辩称,对于刑事确定判决没有意见,但台中市府已就行政处分裁罚他高额罚锾,今又请求高额之不当得利,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且本案发生于2005年至2006年间,至今已罹15年请求权时效,主张驳回。

台中地院查,台中市府2009年依行政处分对宋裁罚2860万元,其性质上为「行政罚」,是公法上之请求权,与「民法」不当得利之请求权迥然不同。

法院也说,民法请求权依民法第125条规定,请求权,因1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认定台中市府请求给付500万元,已经罹于时效,驳回其诉。

台中司法大厦。记者曾健祐/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