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有无强占公署罪?

吴景钦

针对学生进占立法院的行为,马总统已明确表达会以强占公署等罪为究责之决心。只是学生到底犯何罪、是否有强占公署罪存在等,恐是须先厘清的问题。

1944年为因应战时的需要,当时的政府即颁布《惩治盗匪条例》,借由重刑政策以来吓阻犯罪,尤其是第2条第1项所列的10款盗匪行为,更属唯一死刑,所谓强占公署罪,即出现在此条项的第2款中。原本《惩治盗匪条例》,只是限期一年的特别刑法执政者却以时局动荡为由,不经立法程序而直接以行政命令来不断展延。甚且于1957年,立法者屈就于如此违法违宪状态,将之转变为常态法,这也使《惩治盗匪条例》第2条第1项成为戒严时代最让人闻之丧胆的条文

虽然《惩治盗匪条例》属宪法下的违章建筑,且因构成要件含糊致为人所诟病,却要到2002年才遭废止。所以就现行法制,就只剩下《陆海空军刑法》第69条第1项的规定,即具军人身份结伙三人以上强占公署者,可处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依此而论,学生因不是现役军人,故占领立院的行为,并不可能触犯此重罪,顶多涉及《刑法》第306条第1项,法定刑为一年以下的无故侵入他人建筑物罪。

只是立法院既然是民意机关,则就人民而言,是否可算是侵入「他人」之建筑物,就会产生疑问。惟不管如何诠释此条文,在进攻立法院时,警察基于维护立法院的安全与秩序,不可能不加以拦阻,学生就会涉及妨碍公务、毁损公物及侮辱公署等罪。则于此时,是否可以立法失能及为维护宪法民主原则,即公民不服从之理,致来阻却犯罪的不法性呢?

由于公民不服从,虽抱持着为国家、为人民的良善动机,但毕竟公民不服从乃基于天赋人权,而非实定法之权利,再加以其内容空泛且模糊,与法律所要求的明确性原则不符,致难以之为阻却违法的事由。且既然公民不服从者的目的,就是为维护更高位阶的法律价值而不惜触犯下位法若真予以免除刑责,反违背其在彰显不公、不义政策的初衷,致会产生相当大的矛盾。

而不管公民不服从可否阻却不法,也肯定是由法官,而非警察来判断。只是学生并非现行犯,再加以尊重国会自主权之故,除非得立法院长同意,否则警察并无权进入议场内为逮捕,而仅能将相关卷证函送检察官处理。如此的结果,就易使占领立法院的行为,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若有任何人,如张安乐,以为人民夺回议会为由,想带领群众进占立法院,警察就算暂时为制止,亦会遭「他们可以、为何我们不行」之指责,公权力就得面对不断受挑战考验

总之,执政者若一味强调法律的究责,而不思解决此僵局,不仅使民众对立更为加深,警察亦将无所适从致面临严重的执法冲突,整个社会就有陷入无规范危机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