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媒:欧中投资协定 外国NGO「意外中枪」
德国认为,「欧中投资协定」中的规定,将对欧洲NGO在中国大陆的营运造成极大影响。(图/新华社)
德国之声中文网2日报导,「欧中投资协定」文本中,规定非政府组织(NGO)在中国的高级主管应由中国公民担任,这一限制一旦成为现实,将对欧洲NGO在中国的营运造成极大影响。
报导说,欧盟委员会3月中旬公布的200多页「欧中投资协定」附件文本中,其中与贸易问题没有直接关系的附件2第9条允许中国政府拒绝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向「非营利组织」注资、拒绝境外「非营利组织」在中国境内开设分支机构。
不具名的德国某政治基金会代表说,「在一份投资协议的文本中居然出现限制非政府组织的条款,这太不寻常了」。
不过,在他看来,即使欧洲议会最后批准「欧中投资协定」、该条款同步生效,基金会在中国境内的运作也不会受到太多实质性影响,因为中国当局于2017年制定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已收紧了基金会的活动空间。
据该法第18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条则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在中国的代表处时,也必须明确中方的「业务主管单位」。
另据第16条,即使没有开设驻中代表处的NGO在中国境内展开临时活动,也必须与「中方合作单位」合作进行。
这名代表说,「欧中投资协定」有关外国NGO的条款,「不过是对4年前生效的境外NGO法再次确认而已。那部法律对外国NGO的限制已经非常严格了」。
不过,「欧中投资协定」附件文本中,也有境外NGO法所没有的限制措施。附件2第9条的后半部分规定,已被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非营利机构,其负责人应当为中国公民。
德国之声引述一名德国基金会的代表说,这一限制一旦成为现实,将对欧洲NGO在中国的营运结构产生很大影响;而且根据中国法规,注册为NGO的不仅仅是各类基金会,就连欧盟驻华商会、德国驻华商会也定义为NGO。
但这名代表分析,由于附件文本「很巧妙地」提到「中方保留下列权力」,这意味着中方不一定会如此做,「因此,在华运营的外国NGO始终就会担心中国当局是否会随时收紧限制」。
虽然如此,这名代表强调,该条款最后是否会随「欧中投资协定」生效,仍是未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