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湘全/囤积口罩随「疫」哄抬 最高可罚30万元
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流行期间,口罩需求大增,可能存在囤积口罩现象。早在2003年SARS流行期间,就曾出现业者囤积口罩与价格上扬之供不应求的状况。但是,当时《刑法》没有处罚囤积口罩哄抬价格的行为,只能用《公平交易法》行政罚加以管制。不过,现在已经可论科刑罚了。
类似个案,例如公平交易委员会当时调查,认为国内口罩业者销售3M公司口罩,虽为业者依营业自主所决定之价格自由,然依当时市场经验,基本上N95等级约为新台币75元至85元间区间价格,而被罚业者之单只3M公司N95价格为700元之售价,其涨幅对照市场经验售价竟高达9倍。因此,公平会认为其价格涨幅已高达相当显著之程度。
仅管业者以成本、数量等理由作为抗辩,还是被公平会认为利用SARS疫情之口罩市场供需失衡之际,利用买受人资讯不对等或其他交易上相对弱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交易之行为而被裁罚。
甚至于,当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诉字第999号行政判决,更进一步认为,国内SARS疫情严重爆发之际,替代性低之口罩造成一个难求之市场情势,消费者处于资讯不对等、购买弱势等不利地位,口罩业者则享有供货之相对优势地位,倘口罩业者借此机会不当订价并予以销售,无论单次或多次交易行为,都会被认定危及公共利益及市场交易秩序。要特别注意,哄抬价格,就算单次行为或出售一个口罩,还是被认定违反《公平交易法》。
囤积惜售及哄抬物价本属商业行为,像是米酒、卫生纸等,都曾经发生类似问题。政府介入市场价格机制,避免囤积居奇行为,防止有人积存物品,等待该物品短缺或需求量高的时候,再以高价出售,有其行政或经济管制之目的。
所以说,公平会也发出新闻稿,表示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发展,为维护国内口罩市场之交易秩序,严防业者趁机联合哄抬价格或囤积口罩等违法情事,除对各连锁药妆店、药局等相关通路进行调查及销售点查核。
且警告业者不得藉其经济优势、资讯掌握而意图抬高交易价格、囤积口罩,无正当理由不应市销售者,或散布不实资讯以影响口罩市场交易价格者,将依《刑法》第251条,移送检调机关侦办。
依《刑法》第251条第1项规定: 「意图抬高交易价格,囤积下列物品之一,无正当理由不应市销售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一、粮食、农产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饮食物品。二、种苗、肥料、原料或其他农业、工业必需之物品。三、前二款以外,经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勿囤积口罩以免触法!行政院已公告口罩是《刑法》第251条所称的「生活必需用品」。(图/总统府)
为了防止恶意囤积哄抬口罩价格,行政院已在109年1月31日公告「一般医用口罩及外科手术口罩」为《刑法》第251条第一项第三款所定生活必需用品,并于当日生效。
另外,意图影响口罩等防疫物资之交易价格,而散布不实资讯者,也可能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行政院既已明定一般医用口罩及外科手术口罩为生活必需品,如果意图抬高交易价格而囤积医疗用口罩,进而无正当理由不应市销售者,以及为影响交易价格进而散布谣言者,都会被论科刑罚,以避免商家恶意囤货,让民众买不到而影响防疫。
无知贪婪与病毒一样讨人厌,除了仰赖法律与口罩等应付外,全民防疫大作战,人人更应加强自我免疫力,期盼能早日回归平静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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