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課徵 8月31日為基準日

地价税已开征,有民众早已卖掉土地,却仍接到地价税单,基隆市税务局对此表示,因为地价税课征是以8月31日为纳税义务基准日,只要当天仍是土地所有权人或典权人,就会被认定为当年度地价税的纳税人。

基隆税务局表示,简单来说,8月31日当天,土地在谁名下,谁就会接到当年度全年的地价税单,不论持有土地时间长短,皆需负责缴纳该笔土地全年地价税;因此,如果在9月1日(含当日)后才办完土地移转登记,仍会由原所有权人缴纳该年度地价税。

税务局指出,买卖契约书中所约定地价税由谁负担,或是按持有月份比例计算,这些都是属于买卖双方私权行为,无法要求税务局据以变更纳税人,或是按各土地所有权人持有土地期间长短,分开计算地价税。实务上,为避免日后争议,买卖房屋时最好在契约书中,计算出双方持有时间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