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殿堂级可颂」创办人前夫违反协议卖同产品 法院判赔500万违约金
有「殿堂级可颂」之称的连锁名店「八月堂」,在创办人夫妻离异后,女方独自经营「八月堂」,男方另立门户成立「八月本舖」,刘姓妻子认为前夫违反协议书,提告请求惩罚性违约金2500万元。台北地院审理后判准500万元,可上诉。(图本报资料照)
有「殿堂级可颂」之称的连锁名店「八月堂」,在创办人夫妻离异后,女方独自经营「八月堂」,男方另立门户成立「八月本舖」,刘姓妻子认为前夫违反协议书,提告请求惩罚性违约金2500万元。台北地院审理后判准500万元,可上诉。
判决指出,刘女主张双方原为配偶关系,她出资设立创达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制作及销售可颂为业,并于2017年成立「八月堂」品牌,她为创达公司负责人及「八月堂」商标权人。
刘女另出资设立创盛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并以吴姓前夫父亲为登记负责人。创达公司因吴男涉及诸多违反情事,在2019年3月11日免除他总经理职务,双方并于同日签订协议书。
刘女主张,吴男违反协议书第1、2、3、5、6条约定,依协议书第8条约定,就任一契约义务之违反,吴男各应支付500万元惩罚性违约金。
她主张,吴男在2019年3月22日假借创盛公司及吴男名义委托律师向台湾各大百货及商场发函,宣称「吴男创立之八月 堂品牌」、「将八月堂商标,以借名登记方式登记于本人儿媳妇刘女名下」、「刘女仅为创达公司借名登记关系下之挂名董事长」、「八月堂所有经营方针、业务处理、人事管理、商品研发、配方原料及实际营运管理皆系吴男一手包办」、「刘女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八月堂之经营权」,意图混淆八月堂品牌合作对象视听,使约定吴男解除总经理职务后应履行的各项义务。
此外,双方签署协议书后,吴男迄今仍未交付约定的文件及物品,也未配合清点创达的机器、设备,显违反协议书规定。吴男更恶意移除刘女与其共有储存商业机密的云端权限、清空创达负责采购及财务工作同仁的电脑资料,并删除创达企业资源规划系统,也未依约交付创达门禁保全及监视器系统权限密码,显是恶意违约。
再者,吴男签署协议书后,擅自以创盛公司名义自2019年3月7日至同年4月17日期间于台茂购物中心开设「八月堂」快闪店,并自2019年4月1日起以创盛名义于台中中友百货地下三楼、同年4月20日起以瑞辉烘焙食品有限公司名义于台中中友百货地下二楼及台北101购物中心开设「八月本舖」,贩售与「八月堂」相同的产品。
刘女主张,吴男违反协议书第5条约定,致她丧失于统一时代百货经营「八月堂」门市契约权利,并有受货款损害至少1034万6091元。
吴男辩称,刘女在2019年3月11日假藉商谈离婚事宜,要求他至创达公司总部谈判,但他抵达现场后,发现除刘女及其委任律师外,尚有十余名不知名黑衣人士在场,刘女挟着众多黑衣人在场之威吓力,以非法方法剥夺他的行动自由,进而迫使其签署刘女预先拟订的协议书,并退出创达公司及八月堂可颂事业经营权。
刘男辩称,协议书第8条约定内容无从依当事人意思认定违约金
种类,依法视为赔偿总额预定性违约金,而非惩罚性违约金,且协议书第8条文义已明定违约金500万元,且无任何得「累计」约定,故损害赔偿金额是以500万元为上限。刘女并未举证其有何实际损失,且协议书系原告伙同众多黑衣人胁迫而订定,其实际 损失极低,显有违约金与实际损害相差悬殊的情事,其违约金应予酌减。
法院勘验录影画面,查出双方签订协议书时,各自委任律师均在场,对于内容多所讨论、磋商,且双方假谈时并无任何外人加诸于刘男不法危害的言语或举动发生。因此,不采信刘男辩词。
法院表示,本件协议书第8条约定的违约金属惩罚性违约金,且双方缔约的真意为当事人一方凡未遵守契约所定的任一义务,即构成违约,他方可据此向违约方主张惩罚性违约金500万元。
法院指出,本件吴男未履行协议书第2、3、5、6条约定,刘女依协约书第8条约定,得请求吴男赔偿惩罚性违约金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