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周边》威强电组织重组 股东权益无碍

威强电于112年12月28日董事会决议通过参与威强电转投资公司威联通之分割减资案并取得拟分割新设之胜锋(其公司名称已于民国112年12月4日取得经济部公司名称预查准予保留在案)普通股。

威强电转投资之威联通拟将所属得独立营运之投资事业部门分割让与新设之胜锋,由胜锋公司发行新股予威联通之股东作为对价。

威强电拟配合威联通分割计划,换取分割新设之胜锋普通股33.93万股,每股净值约新台币2435.35元(系以威联通112年9月30日分割让与之帐面价值计算),净总价值约新台币8亿2631.4万元,持股比例为24.39%(威强电按威联通分割计换取胜锋之股份数占胜锋发行股数之比例,与威强电持有威联通之股份数占威联通发行股份总数之比例相同)。

本次威联通分割减资案属组织重组,俟经威联通股东临时会决议执行后(分割基准日暂订为民国113年5月15日),威强电取得胜锋之股权相对持股比例并未改变。威联通将其分割之营业价值,以帐面价值移转与胜锋,胜锋发行普通股与威联通原股东作为对价,故威强电参与分割前后持有之股权净值总计相等,不影响公司股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