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小組用刑法判教師不適任 教師反彈:那是司法官該做的
教师示意照。图/ingimage
近年不适任教师案件大增,有教师指出,案件调查小组成员在接受调查员培训时,被教导说可用「刑法」来判断教师行为,导致老师搜查学生物品可能涉及强制、体罚可能构成伤害,但根本没有经过法院的调查,用刑法概念来判断教师管教行为并不合理。对此,培训讲师表示,对于情节严重的案件,才需透过刑事实务案件,让调查员知道怎么判。
学校收到不适任教师的检举后,要召开校园事件处理会议决定是否成案,并由校事会议或县市级的专业审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审议。若在校事会议处理,学校会组成调查小组,成员除了教师会代表、家长会代表各一名以外,有至少一名为相关专家学者或教师专业审查会调查及辅导人才库人员。
调查小组最后会做成调查报告提校事会议审议,决定是要移送教评会、考核会或结案。有身为人才库调查员的教师表示,由于家长及教师会代表常没有受过训练,缺乏调查专业,因此撰写调查报告的任务就落在人才库内的调查员身上,这些调查员都接受过完整训练,相对更了解相关法规的适用以及写报告的方式。
一般来说,处置不适任教师的依循是教师法及相关法规、命令,但全教会副理事长张琼方说,在调查员培训时,讲师有说也可以用「刑法」来判断老师行为。以搜查学生物品的行为来说,如果学生不让老师搜查,就有可能涉及「强制」,类似刑法内容被拿来校事会议惩戒教师的「罪名」还有公然侮辱、毁谤等等。
全教总集体协商中心研究员、调查人才库成员张旭政说,调查员培训课程的几个讲师常强调,在处理不当管教或体罚案件时,可以尽量提到这构成刑法上伤害、公然侮辱等等。「我个人非常不以为然」,张旭政认为,刑法的涵摄是司法官、检察官该做的,行政调查就是按照行政法令规定,「怎么会又叫我们写说有没有构成刑法上的罪名?」
张琼方在接受调查员培训时,有身为律师的讲者就质疑,在教学现场用刑法概念来判断教师管教行为并不合理,因为这没有经过法院的调查,是用行政的手段来认定教师违反刑法。
依照教师法第14条规定,教师若有犯性侵害、内乱外患罪、体罚或霸凌学生、伪造或湮灭校园毒品事件的证据等等数项行为,应予解聘且终身不得聘任,这些行为被称为教师的「消极资格」。调查员培训讲师、政大公行系助理教授庄国荣解释,涉及消极资格的案件多半情节严重,才需要在培训中透过刑事实务案件,来让调查员知道要怎么判、怎么看案件轻重程度。庄国荣也说,毕竟调查员也不是法官,并不是要这些调查员作刑事判决,而是据此了解调查报告的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