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泰丰的明信片出包 判赔文创公司2万元定谳
知名餐厅鼎泰丰过去曾和宝来文创开发公司合作,由宝来制作Q版卡通人物供鼎泰丰使用,合作结束后,宝来的颜姓女设计师到鼎泰丰任职,却未经宝来授权,将「鼎仔」「飞鸟」印在明信片上贩售,最高法院维持二审判决,认定鼎泰丰侵害著作权,判赔2万元定谳。
宝来公司指出,「鼎仔」等卡通人物是颜女在2009年至2011年任职宝来期间所制作,双方签有合约,明定设计师任职期间设计的物品,著作权属于宝来所有,但鼎泰丰却擅用相关卡通人物制成物品贩售,侵害他及公司的权利。
宝来负责人徐华文说,鼎泰丰侵害行为是出于故意,恶性重大,应增加赔偿额,赔偿他165万元,且对方事后的发言,让他屡遭外界嘲笑、身心受创,应在《中国时报》等媒体登报还给他公道。
鼎泰丰公司及负责人杨纪华表示,宝来文创提告的明信片侵权争议,在2016年6月29日前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已罹于时效而不得请求,且该著作经济价值极低,占整张明信片版面不到10分之1,故损害赔偿额应以销售毛利总额10分之1,共2037元为适当。
智慧财产法院第二审指出,鼎泰丰公司自己承认在2017年11月13日才下架明信片,宝来在同年6月29日提起本件请求,并没有罹于时效可言,且法院也已认定鼎泰丰公司及颜姓设计师过失侵害宝来文创的「鼎仔」「飞鸟」图样的著作财产权。
合议庭认为,虽然鼎泰丰贩售这批涉侵权的明信片所得利益只有2037元,但该著作已是完整的美术著作应受保护,考量损害情况后,判决鼎泰丰与负责人须连带赔偿2万元,至于登报导歉部分没有必要性,上诉后,最高法院驳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