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保城/罢韩连署「偷跑」 中选会应认定「无效」
新冠肺炎愈演愈烈,台湾防疫超前部署,受到各国媒体肯定。面对疫情,政府站在维护国民福祉之先,「顺时中」必然会得到不少掌声;然人民之「罢韩连署」得否比照防疫措施而「超前部署」,这不单是民主制度运作的问题,并涉及《宪法》公平选举原则之约制,而有探讨必要。
罢韩连署书 竟然有超前部署
罢韩团体于高雄市长韩国瑜就任满一周年之翌日(108年12月26日),就把罢免市长所需选民总数1%之罢免提议连署书,送达中选会。这些「超前部署」(偷跑)的提议连署书是否「合法」,产生争议。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下称《选罢法》)主管机关内政部,回函中选会,略以:「…依选罢法规定,提议人之领衔人应于公职人员就职满1年后,始得检附罢免提议书等资料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罢免案,至于提议人名册连署期间法既无明定,亦未列为应予删除之事由,当无另行限制之必要。因罢免案提议人名册之查对与宣告成立与否属选举委员会权责,本部尊重贵会意见。」
然内政部此四两拨千金的回函,不仅没有解决问题,更违背《选罢法》之立法意旨,需要辨明。
《选罢法》第75条第1项但书规定,立法之初为民国69年《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69条,立法理由为:「本案参照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罢免案之提出。」
然查阅立法院公报委员会纪录,可知原本行政院草案但书规定是「六个月」,审查会认为为时过短,故将其延长为「一年」较为适宜。
根据当时立委费希平之发言,指出欧美民主国家没有实行罢免权的规定,认为对于罢免案要特别慎重,提案罢免原因众多,然半年内要罢免公职人员根本不是「政绩」问题,而是派系斗争,这一派当选,另一派即提案罢免,故在「考虑政治安定性及保障公职人员有适当期间得以伸展其抱负之原则下」,才改为一年。
▲学者解释,为了避免造成政治不安定,欧美少有罢免规定。图为罢韩四君子。(图/记者周宸亘摄)
欧美少罢免 避免政治不安定
从比较法解释观点来看,采用罢免规定监控地方官员或议员,在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欧美国家鲜有规定,何也?
毕竟罢免权之行使乃选举后另一次全民动员,势必劳民伤财,对于民主政治若是利大于弊,世界老牌民主国家早该奉为圭臬,然为何只有台湾,其他包括美国若干州、加拿大一个省、瑞士六个邦,都仅有部分地方自治团体有零星规定?
理由在于:因有选举、任期,加上民意舆论监督,网路时代更是无所不在,如有徇私舞弊犯法而产生法律责任,早就有司法、监察权得以处理,乃至于引咎辞职,所以罢免权的行使要非常审慎,不仅要防范政治势力之恶用,更要避免提前举行不信任投票,而有提前选举,造成政治不安定之恶果。
▲罢韩连署书份数前三名,都在韩国瑜市长官邸大楼所在地左营区 。(图/记者吴奕靖绘)
连署书偷跑 不应该纳入计算
揆诸《选罢法》「就职未满一年者,不得罢免」之立法意旨,从历史、目的解释以观,乃是采取「政绩论」,为了避免派系斗争,特别是没选上的(包括其支持者)不尊重多数民意的选择,借由罢免权之行使扰乱政治安定。
韩国瑜甫当选市长两个月、未宣布参选总统前,政绩还需要时间考验,但罢韩连署即已开始,这部分于就职未满一年内产生之「罢免连署书」,违反公平选举之正当程序(当然包括罢免),无论从文义、历史或目的解释,均不得纳入合法罢免连署书之计算数内。内政部不能以法无明定为由,而推诿卸责给中选会。
中选会在审酌立法之初「一年」政绩论之立法意旨,以及兼顾高雄市选举委员会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条,对于市长罢免之实施,具有关于组织及行政管理之自治权限,熟知法律的中选会正副主委及委员,应认定罢韩案中,就职未满一年内之罢免连署书为无效。
▲罢韩团体推「洗手罢T」,请陈时中之子设计。(图/翻摄脸书Wecare高雄)
连署搞抽奖 贿罢破坏民主风
我国的民主实践,向来以选举为重。对于选举活动的开始有明定诸多要求,为维护选举公平不遗余力;《选罢法》第102条对有罢免连署权人行求期约为连署设有刑罚,举凡送防疫物资、抽奖等行为,均有涉「贿罢」之嫌,惜未见检调机关介入侦办这类伤害民主法治之行为。
为了国民健康,新冠肺炎可以超前部署;但罢韩的超前部署,却破坏了民主法治,并抵触《宪法》第129条选举(包括罢免)之平等原则,及正当法律程序,选政、选务主管机关能不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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