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瑞斌:BNPL比起租賃借款更有管理迫切性
兆丰金控董事长董瑞斌指出,比起银行对租赁公司的借款,BNPL(先买后付)更有管理迫切性。记者朱汉仑/摄影
兆丰金控董事长董瑞斌今日指出,比起银行对租赁公司的借款,BNPL(先买后付)更有管理迫切性。
他指出,未来融资公司法上路后,租赁公司旗下承作BNPL的子孙公司都要纳管:「不该用机构别,而是要用行为及产品来管理!」银行公会已对专法内容委外研究,12月中旬专法草案内容将出炉。
董瑞斌指出,银行的任何贷放都会以授信合约来管理资金用途,必须和借款目的相符,周转和机器设备的借款单据都要看。倘若租赁贷放出去的对象很难在金融机构找到贷款,如债信不好、跳票、或不愿提供,或嫌银行太慢去找租赁融资公司,而转向租赁公司借款,这代表租赁融资公司要去承受信用风险,所以这一部分业者采取高利率,是反映信用风险,比起这些,更要直接去管理的是BNPL。
董瑞斌认为,租赁公司在BNPL业务上,真正在作BNPL业务的是租赁业子孙公司,若要抑制就要透过专法的力量,金保法是不够的。
他也表示,金管会已责成银行公会订定专法草案,公会已委律师事务所提出版本,现有的金融消保法罚则不够,要设专法才行。
董瑞斌进而分析,BNPL在很多国家,美国、英国、香港新加坡都有专法伺候,在香港是个人贷款,一定要放到银行法,BNPL最早是瑞典银行KLARNA所提出,且是在瑞典拿到银行执照,美国高盛也有成立子公司来作,后来都收掉了:「因为法遵成本太高,而且不赚钱!」可见得其他国家都有纳管。
他比较金融消保法和融资公司法,指出后者不是机构别,而是「行为别」、「产品别」,因为现在机构别的界线太模糊,英国也是用产品和服务内容而非机构别来管,否则管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