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观察-农地移转多优税 资产传承节税新宠
政府2000年完成「农业发展条例」修正案后,放宽农地自由买卖,除允许自然人承购农地,作为农业使用的农地转让,只要符合条件也享租税优惠,包括继承或赠与农地可免课遗产税、赠与税及土地增值税。
农地买卖所得部分,2016年以前取得的农地,交易所得免纳所得税;2016年后取得者若为符合不课征土地增值税的农业用地,可免征房地合一所得税。
但农地免税不包括座落其上的「农舍」,买卖农舍的财产交易所得依规定须计入个人综所税,农舍在继承或转让时,也必须依法课征遗产税或赠与税。
此外,如果是向他人购买农地后,直接登记在子女名下,赠与标的会被视为「购地资金」而非「土地(农地)」,因此不能适用不计入赠与总额的免税规定。也就是如果想要免税赠与子女农地,第一步是必须先登记至自己名下。
农业用地免遗产税则须同时符合五大要件,一是必须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二是该农地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已作为农业使用、三是要取得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的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
第四是该农地自继承后五年内仍要持续作为农业使用;五是必须向国税局申报该笔农地且主张农业用地扣除额。
举例来说,过去曾发现有农地在持有人死亡的当下并非作为农业使用,而是拿来当夜市,等到继承人继承之后,为了免税,才重新整地,并恢复为农业使用,这时即不能主张适用农业用地扣除额。
另一种情况,是继承农地后会有五年列管期,期间内若被发现没有持续耕种,而是空置该地,或者挪为他用,也可能被国税局发函通知限期恢复农用,如果逾期未恢复就会被依规定追缴遗产税。
还有一个实务上比较常见的争议,是若在赠与配偶农业用地后两年内死亡,会视赠与时是否申请适用农地农用免征赠与税,影响后续的遗产税。
例如A赠与农地给其妻B,且赠与时即已申请适用农地农用免征赠与税,且B自受赠该地后仍继续作农业使用,在A死亡时可免将该农地并入A的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
若A于赠与时未申请适用农地农用免征赠与税,则该农业用地应并入A的遗产总;若能证明继承发生时该地确作农业使用者,可另行申报农地农用扣除额以免征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