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院病患脱裤侵犯 思觉失调男无罪需监护3年

徐姓男子罹患思觉失调,住院时对同院病患脱裤口交,但在鉴定后,法官认为刑罚已难达到处罚目的,谕知无罪,监护处分3年。(邱立雅摄)

徐姓男子因精神状况异常而入院照护治疗,竟对同样入院照护的精神障碍病患脱裤口交,因看护人员发现而事迹败露,徐男依趁机性交罪嫌遭起诉,但新竹地院法官根据徐男精神鉴定,认为徐男罹患思觉失调状况显已符合精神障碍情形,谕知无罪。

徐男去年8月因精神状况异常入院照护治疗,而罹患思觉失调的成年男子小安(化名),两人同属中度精神障碍者,并均住在该医院同一楼层不同病房。检察官起诉指出,认为徐男利用小安心智缺陷,难以表达不同意,在病房活动区,先脱去小安的上衣后,再将小安裤子脱到臀部下缘处,对小安口交。

该医院看护人员发现小安没穿上衣,察觉有异,赶紧通知护理人员调查,才发现徐男犯行,检察官依乘机性交罪嫌起诉徐男。

新竹地院法官调查,根据医院在案发前的照护观察纪录可得知,徐男入院期间几乎无人际互动,与被害人也未有预先接触,直至案发当日于活动区时,护理人员分开制止并询问徐男行为原因,徐男仍显面无表情、身体颤抖且无口语回应,亦无法意识遭到约束隔离之原因,事后曾表示受到幻听干扰才出现不适切之行为。

法官根据综合鉴定会谈及衡鉴结果,徐男所罹患思觉失调症显已符合精神障碍情形,造成其现实判断与社会认知功能缺损,已然丧失是非判断能力,推测徐男于案发当时受到思觉失调症等精神障碍症状干扰,致使其辨识行为违法之能力应有欠缺情形。

法官认为,徐男因受思觉失调,对于外界事物认知、现实判断、社交互动等功能,均已达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程度,即无刑事责任能力,且上开精神状态亦无从认定系徐男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揆诸上揭规定与说明,对之施以刑罚,已难达刑事处罚之目的,其行为属不罚,谕知无罪,并令入相当处所施以监护3年,监护处分以保护管束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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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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